•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广东徐辉案当成依法治国宏大主题下的纠错样本

2014-09-17 08:54 来源:南方网 莫凡 刘建维 冯依依

  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再审宣判,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被关押了16年的徐辉。法院表示,将根据徐辉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9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徐辉被关押16年后终于沉冤得雪,姗姗来迟的正义难免让人想起近年的冤假错案。无论是佘祥林、赵作海,还是杜培武、李久明、张氏叔侄,他们能最终获得司法救济,无不得益于被杀害人奇迹归来、真凶意外落网等偶然性因素的强力推动。尽管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地应验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天道劝诫,但令人沮丧的是,不是所有的冤假错案都能等来被害者奇迹回归或者是真凶意外落网,过于依赖游离于制度之外的偶然性因素,终究是制度无能的污点。很显然,小概率的偶然性因素无法承载所有司法纠错的正义期许,内生的自觉纠错精神和可遵循的常态化程序才是完善的司法纠错机制所应有的价值本源。幸甚,徐辉案让人看见了这样一道司法自觉纠错的光亮。

  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6日的通报,不难看出徐辉案16年前的审判其实是疑点重重,比如,徐辉的口供前后不一致,DNA鉴定没有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在诸多疑点面前,还徐辉以清白不会有太多案情判断逻辑上的难度,难度在于司法纠错的勇气和体制性障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申诉人递交的材料并不像民事案件中的诉状一样,司法机关收到以后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或是因为来自经办人员的阻力,或是因为维护经办机关的形象。从诸多冤假错案的艰难申诉中也不难看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并未尽到应有的作用,才让冤假错案从“一步错”走成“步步错”的积重难返。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当事人或其家属都提出过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自觉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

  令人庆幸的是,徐辉没有放弃对法治信仰的坚守,坚持不懈的申诉终于敲开了司法自觉纠错乃至重获正义的大门,跳出了民间传说的 “基本靠真凶和‘复活’” 的“伸冤模式”。200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将徐辉案移交广东省检察院办理,后者向广东省高院发出再审建议;同年10月4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7月22日,广东省高院刑事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2014年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宣判,徐辉无罪释放。尽管其16年的申诉显得格外漫长而艰难,但循着徐辉案的再审轨迹,仍可让人看到司法体系在没有偶然性因素的强力推动下,内生的自我纠错、自我否定之勇气和力量,这也恰恰是徐辉案比前述几起冤假错案更具纠错价值之所在——既有自觉纠错的生动经验,也不乏申诉艰难的尴尬教训。

  据悉,下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英国作家培根曾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冤假错案的危害自不必赘言,但在依法治国的宏大主题下,如果说冤假错案无法完全杜绝,那么完善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就必须成为依法治国、重塑法治信仰的题中应有之义。于此而言,不妨把同时兼具司法经验和教训的徐辉案当成为司法纠错回归制度建构过程中的生动样本和案例标杆,促进司法进入自觉纠错的法治新常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此,依法治国理念才真实可感。

编辑:莫凡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