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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豪车深圳飙车”拷问刑法执行力

2014-11-13 16:27 来源:南方网 张西流

  日前,深圳交警连续接到举报,称在沿江高速上有跑车飙车,行为十分危险。交警部门目前已查扣迈凯轮、法拉利、兰博基尼、GTR等嫌疑车辆12台,带回13名嫌疑人进行调查,并对11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有2人正接受调查。该案是深圳交警查处的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潜在危险最大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一群香港“飙车党”,专门赴深圳等地上演豪车飙车惊悚剧,令人震惊。其中一辆跑车最快时速超250公里,从深圳到东莞仅用6分钟,其飙车的疯狂程度,令人瞠目,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巨大威胁,更令人后怕。特别是,香港“飙车党”赴深圳飙车,是因为“香港道路较窄,限速较低,处罚严格”,言下之意,内地对飙车行为的处罚比较宽松,这显然让交管部门心里“添堵”。

  社会上将飙车的人称为“飙车族”。他们把汽车当做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在宽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门,追求“飞翔的感觉”。但在公共道路上,人们需要的是出行的安全,而不是飙车的紧张刺激。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与车速有关的交通事故,已经占到交通事故总数的80%。因此,想当“飙车族”,可以去专业的比赛场地,而不能在公共道路上挑战脆弱的生命。为此,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相比醉驾,一同被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并列入犯罪之列的飙车现象,却成为坊间争议的焦点。飙车,多少码才算是飙?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而且有明确的考量标准,但飙车呢?谁来监控飙车发生的过程,该如何进行界定?鉴于飙车是一个动态的发生过程,虽然修正案草案将其列入犯罪来约束,但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不能让其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可见,香港“飙车党”在深圳飙车,拷问刑法执行力。在许多西方国家,对于严重超速驾驶和严重醉酒驾驶的行为,很多直接规定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将防范交通肇事的关口前移;如果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加重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中如果能对飙车的概念更加明确,无疑可以增加现实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香港“飙车党”这次疯狂飙车行为,即便是未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也应该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以此震慑那些目无法纪、漠视生命的“飙车族”。

编辑: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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