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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薪走法治之路创造条件

2014-12-02 16:30 来源:南方网 金海燕

  针对当前惩处严重欠薪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移送、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衔接不畅问题,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事宜,惩治严重欠薪违法行为工作依据进一步明确。(12月2日《新华网》)

  又到年终岁尾,农民工遭遇欠薪往往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坎。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在讨薪时走上法治之路,更应当是执法部门的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任务。

  农民工讨薪,为什么宁可走上访之路,甚至想出各种奇门怪招,从堵路跳河到求神拜佛,而不愿走依法讨薪之路?其原因不外是一、依法讨薪费时;二、依法讨薪费钱。我们知道,讨薪走法治之路,首先要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去投诉,经过劳动部门的调查、调解,发出“限期支付欠薪”的通知书,在限期之内再不支付欠薪,才能到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执行,才能拿到欠薪,这样的过程少说也要几个月,据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介绍,《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说,农民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钱的工资,完成所有的法定程序,其维权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历时11天到21天。面对这样的时间和花费,用农民工的话说,就是“耗不起”,所以很多农民工宁愿选择社会性的讨薪,也不愿走法定程序。如今不少地方都像河北省那样,千方百计畅通欠薪案件中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通道,力求缩短和减轻农民工讨薪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为农民工的讨薪走上法治之路创造条件,确实值得称赞。

  然而,仅仅缩短农民工的讨薪成本,恐怕还不足以使农民工在讨薪时,把走法治之路作为第一选择的动力。从各地已经判决的恶意欠薪案件来看,虽然欠薪的老板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有的判了刑,有的罚了款,被欠薪的农民工虽然只拿到了欠薪,却并没有得到讨薪成本的补偿。这种讨薪成本的付出,是因为欠薪者的恶意造成的,理应由违法的欠薪者承担。有人或说,法律并没有讨薪成本要由欠薪者承担的规定,因此,法院无法判处欠薪者补偿。其实,法律早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今进入法院审判的低薪案,都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劳动报酬,理应按规定加付赔偿金。然而纵观各地法院已经审结的恶意欠薪案,农民工却并没有得到这样的赔偿。譬如12月2日《泉州晚报》刊登的一起恶意欠薪案,以“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和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万元”结案;去年1月《法治周末》刊登河南焦作的一起恶意欠薪案,也是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了事,而农民工拿到的欠薪,实际上是大大地缩水了,变成了“低薪”,这样的结果,恐怕与农民工对法治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

  随着新一代农民工的崛起,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民工头脑里的生根开花,相信农民工对于讨薪的成本,是越来越会算账了。因此,要引导农民工在讨薪时都能走法治之路,除了要在缩短讨薪周期上下功夫,我们的法律还要让讨薪的农民工在付出讨薪成本时,得到一定的赔偿,才能让农民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才能推动他们的讨薪,走上法治之路。

编辑: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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