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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的重点是完善宪法实施机制

2014-12-05 15: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黄亚英

  马克思曾经将国家比喻为包括政府、军队、警察、监狱等在内的国家机器。这台庞大而复杂的机器如何才能持久平稳地运行?我想需要两个最基本的重要条件,其一是要有一套严格的操作规程,另一个是需要有持久不竭的动力。这样无论谁来操作,也无论运行多久,机器都不会停转或酿成重大机械事故。因此,形象地讲,宪法就是国家机器的总操作规程,厉行法治才是国家机器平稳运行的持久动力。

  中国首个宪法日的重要意义在于,过去若干年来,我们对宪法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对宪法的实施更是“不知所措”。宪法成了一些人调侃的“闲”法,成了看起来高大上但无法具体实施的“睡美人”,或者没有了牙齿的老虎。因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首个宪法日让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如何使我们的宪法成为真正的根本大法,成为依法治国的母法。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那么,如何更好地实施宪法,切实发挥宪法的权威作用呢?就当下而言,以下四个方面属于当务之急。

  第一,要激活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宪法又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此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独一无二的重要法律地位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我们急需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这是确保宪法真正实施的根本举措。当然发挥人大作用需要对人大自身的工作机制和人员结构作出重大改革。

  第二,要彻底改变依靠“长官意志”和“红头文件”治国理政的陋习。

  过去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的治国理政观念中,有着与宪法精神不符的诸多陋习,包括依赖数量惊人的各类“红头文件”、各级各类领导的讲话批示、数不清的各类会议去开展工作,甚至同样以此类方式来执法和司法。这些“长官意志”和“红头文件”往往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我们几乎看不到各级官员指示或“红头文件”援引过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文。因此,依法治国就是要依宪治国,而不能再依赖“长官意志”和“红头文件”治国。

  第三,要加大宪法实施所必需的立法和司法配套措施。

  宪法虽是大法、根本法,但它不是万能的法。宪法本身的实施需要许多配套的立法和司法措施加以保障。而目前贯彻实施宪法各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所需要的很多配套立法缺失,科学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宪法在各级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中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总之,要使宪法躯体有血有肉,更加丰满和健壮,这些配套“装修”都需要加快设计和施工。

  第四,尽快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使宪法的实施制度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

  宪法本身的修改和完善也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和其作用的发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已提到启动宪法修改的问题。因此在下次宪法修改过程中,要重点修改和完善宪法的实施机制,使宪法的实施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作者黄亚英系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编辑: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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