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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的关键是突出各方责任

2018-02-06 08:35 来源:南方日报 子长

  安徽黄山风景区日前发布消息称,景区今年将启动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求救的游客或驴友,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由此,再度引发对遇险者的救援到底该由谁来买单的争议。

  稍微检索一下相关报道不难看出,黄山风景区此番出台的规定,其实是《安徽省旅游条例》的延伸。去年3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进入景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条例》还规定,对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随着户外探险渐渐成为一种“时尚”,驴友遇险寻求救援的案例频频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国庆期间,14名驴友在四川四姑娘山地区失踪事件,当地政府出动了上千人的救援队,耗费了10多万元最终将所有人平安救出,并最终免除了这笔费用。鉴于当时“动静”太大,随后引发了当地政府该不该为这些驴友买单的讨论。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公民安全,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道义上说,对处于危险状态的驴友实施无条件和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必须区分的是这种“无条件”是建立在一种预设的理性状态下的,即人们遵守相应规定,遭遇了意外的危险。倘若当事人抱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心态,置警示和规定于不顾,那么由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样也是责任原则的一种体现。我想,这应该是上述《条例》和景区规定的初衷。

  不过,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性,事情未必会迎刃而解。有人指出,有偿救援有可能导致遇险者出于对费用的担心而放弃寻求帮助。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但也不应该过分夸大,毕竟依照人类的正常理性,在生命安全和救援费用之间并不需要过多纠结。令人担心的倒是,在突出游客违规遇险的个人责任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不会出现消极救援的情况。有鉴于此,同样需要强调的还有政府部门在组织、协调救援过程中的第一责任,即无论遇险者事先有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抑或最终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关费用,必须在接到求救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再有就是类似景区这样的管理主体的保障责任,该规定会不会导致管理防范上的简单化,还有待检验。

  另一点有可能引发争议的,是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责任。在绝大多数旅游景区,通过设立警示牌等措施,可以对“擅自”作出责任区分,但在未开发的自然区域,情况就有可能变复杂。探索未知的大自然,本是人类好奇和冒险的天性,这种情况下有偿救援的规定似乎就有待商榷。要知道,哥伦布寻找新大陆的冒险计划,原本就是在官方的支持下进行的。可见,要让有偿救援真正起到对人们的引导、约束作用,还有很多细化责任的工作要做。

  ■子 长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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