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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业主权益保驾护航

2018-08-08 09:07 来源:南方日报 丁建庭

  小区业委会选举难、更换物业公司举步维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手侵害业主利益……针对当前许多小区面临的物管纠纷问题,广州市住建委日前在官方网站发布《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拿出了一系列全新的管理措施试图解决上述老大难问题。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小区管理事务具有相应决策权。不过在一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俨然把自己当成小区“主人”,代业主做决策,替业主享权益,但就是服务质量跟不上,而业主想更换物业则困难重重。这样的新闻报道并不罕见。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可追溯到2003年的翠湖山庄。当年,因物管权交接纠纷,广州翠湖山庄的两家物业公司保安,在一个小区攻防对峙半年后,爆发了一场“百名保安集体斗殴事件”,直到有关部门出动大量警力才将事态平息。今年5月,广州世纪绿洲小区准备召开物业公司选聘大会,受邀前来参加路演宣讲的一家公司负责人在小区门外被4名不明身份男子围殴,致额头及眉弓处受伤流血。选聘新物业为什么这么难?这是许多业主的心中疑问,也是目前物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结果表现。

  近年来,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从众多案例来看,纠纷主要源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业主的期待有落差,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还找各种理由涨物业费、停车费等。比如,部分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服务信息不公开、擅自侵占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共有物业的权属关系不明确、车位租售及收费争议大等问题,也加剧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些物业公司阻扰业委会工作,对投票选举和表决结果不支持;等等。从很大程度上说,业主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有效抗争手段,只能以拒付物业费甚至聚众抗议等方式维权,结果往往导致矛盾加剧。另外,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或一味强调业主自治,或凡事都插上一脚,存在缺位、越位、不到位等问题。凡此种种,最后损害的都是业主的权益,影响的是整个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规范物业管理内容、厘定管理部门职责、维护业主正当权益,亟待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此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要着力解决的正是眼下存在的诸多物管纠纷难题。例如,《条例》进一步明确业委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业主共有,产生的经营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不满服务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直接停水停电”。这些内容是对一些长期争议问题的清晰解答,为维护业主正当权益提供了制度依据。除此之外,《条例》还有两大亮点:一是设立由街道牵头组织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物业管理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归属于业主”;二是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改变目前耗时耗力的“扫楼”书面投票形式,同时也避免小区业主或者物业公司人为因素干扰。可以说,从权利到责任,从程序到操作,从理念到事务,《条例》都有阐释和规定,是在为维护业主权益保驾护航。

  小区管理不是小事,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关系社区治理的成效。只有每一个基层细胞健康了,整个社会治理才能健康。这道功课必须做好,既有待包括业主、物业公司、政府部门等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相向而行、形成合力,也有待在制度层面上提供可操作的规范,为各方的行为划定边界、明确权益、厘清责任。希望《条例》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编辑:武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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