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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双公示”与 保护隐私并行不悖

2018-08-09 08:42 来源:南方日报 张东锋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出具体要求。纵观《指导意见》,其最大亮点是,对“双公示”的同时如何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规定,强调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2012年以来国务院反复强调的政务公开基本原则。强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双公示”,既是推动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在信息化时代加大数据开放力度,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双公示”持续推进,由此而触发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去年11月一度有多地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先后被发现存在个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信息、病情等“过度公开”现象,使频频遭受垃圾信息“轰炸”、营销和诈骗电话骚扰的公众平添了几分担忧。

  追溯诸多案例缘由,某种意义上可以解释为“无心之失”,即相关工作人员将这些信息进行公示公开时,只想到了“按规定办事”,而没有充分意识到潜在风险。这自然首先要在理念上予以强化,流程上加以完善。比照2016年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和此次《指导意见》,前者的重点尚在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归集、完善“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标准、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考核通报,而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并单独开列了“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意见。可以说,这既是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在理念上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是对公众呼声的直接回应。

  如何确保公共权力正当运行,在监督层面已然形成的一项社会共识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照理说,“双公示”信息越充分,越有利于各方监督。然而,个人隐私予以必要保护的诉求似乎给“双公示”的推进提出了难题:原则上需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到了操作层面上,哪些信息公开是必要的,哪些涉及个人隐私权,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全面审慎考量。由此带来的公示信息不充分又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觉得,关键是理解透政务公开的核心意图。究其根本,它是一个增进政府与公众间信息交流与对称的过程。“双公示”是政府主动公开的重要方式,同时不能忽略的还有相对被动的方式,即由个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抵消个人隐私保护所可能带来的“双公示”部分信息“不透明”,关键是通过同时加大其他方式信息公开力度,包括《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以此形成满足公众不同需求的多元化信息交流通道,进而便于各方监督。

  这种理想状态的多元信息通道的畅通,既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法定原则的方式明确,同时也需要在行政层面加强责任,即将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转化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及时公开应如何问责,对“双公示”引发个人隐私保护争议如何定责,以及充分保护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双公示”与个人隐私保护并行不悖。

编辑:武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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