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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重罪岂能“冰释前嫌”

2018-09-26 10:57 来源:南方日报 王庆峰

  几日前,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表一篇《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该文写道,16岁男孩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检察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让双方父母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得以回校。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回应称,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按相关人员解释,回应中所说的“释法说理不充分”,主要是指宣传过程中用词不当,使用了“握手言和”“冰释前嫌”等词语。其实,这不是鲁山县检察院头一回用错了。就在今年3月份,该院发布“喜报”,称经办的案子被评为该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鲁山一高中生李某杀了人,检察官介入后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判三缓三的李某被取保候审,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看罢这两起事件,许多人都会有疑问,强奸和杀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怎么这都可以“冰释前嫌”呢?假如这样的做法没有问题,会不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示范呢?从目前的回应来看,相关方面只提到了“宣传失误”,没有涉及更深层次的反思。

  不如回到法理层面上,看看有没有合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且慢,还有适用条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和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之两类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强奸和杀人并不适用刑事和解。另一方面,即便刑事和解成立,也只是从宽处理的依据,不是无罪的理由。虽然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但是把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有争议。因为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犯罪较轻,例如盗窃等,强奸罪显然不可同论。

  由此可见,这可不仅仅是用词不当,而是涉及法理不明、正义不彰。可以理解,官方的初衷和动机是好的,“最大程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嘛!但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人们常说,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被害人的残忍。先考虑被害人权益,再考虑罪犯权益,本末不能倒置。在这里,对罪犯的保护是不是太周到太全面了?同时也要看到,刑法最起码的功能,就是惩罚罪犯、令其不敢再犯,从而达到震慑其余、保护最大多数的目的。教育挽救、免于惩戒固然美好,但是落到实践上就容易让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成本。现在出现了许多案例,一些未成年人以不用负刑责为由,主动去寻衅滋事,其实是“保护过头”的恶果。不难想象,如果强奸杀人都可以不用坐牢,会释放出什么样的信号?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沦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目前,一些基层司法部门过于强调未检案件的“和解率”,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苗头和趋势。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刑法》,满14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实践之中,年龄和心智发育程度不一定是匹配的,现在有学者提出了降低绝对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下调至12周岁甚至10周岁,意图就是重申“保护≠纵容”这一理念。值得称许的是,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如何正本清源,值得关注和期待。

编辑: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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