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赵女士是湖北宜昌人,由于赵女士觉得最近身体不好,因此想立遗嘱把遗产赠给爱犬。据了解,赵女士是某企业退休工人,单身,无兄弟姐妹并且父母去世多年。家里的泰迪和拉布拉多成了她的精神寄托。5月19日,三峡公证处主任严继宁表示,在《继承法》里继承人是以人为主体的,狗无法作为继承的主体,因此无法可依。(5月21日新京报网)
尽管涉事赵女士因为“遗产留给爱犬”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自己的愿望落空。但这样的现象令人深思。首先来看,在现实中,一些家庭的确将爱犬当做家庭一员。诚如新闻中赵女士,这两条5岁多的狗就是她的精神寄托,是其生活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想到自己身体不好,想将遗产赠给爱犬也情有可原。
不过,从《继承法》规定来看,是继承遗产是以人为主体。而且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就意味着,赵女士若没有法定继承人,自己的遗产就可能归国家所有,或者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此,“遗产留给爱犬”就不可能实现。
“遗产留给爱犬”看似是很“奇葩”,但是对于一些特定人群来讲,或许就是最为妥当的处置遗产方式。毕竟,没有继承人,而爱犬这些“家庭成员”就是自己的寄托,更是自身割舍不下的,将遗产赠与它们,使其得到很好地照顾,或者防止没有人喂养变成可怜的流浪狗,情之切也可见一斑。由此而言,对于这样的诉求也就该多些理解。
从国外来看,据了解,根据不同民族资产的传递习惯,有些西方国家的植物、动物可以通过其他机构接受遗产。比如,有报道称,德国对于养狗有着严苛的法律法规,在德国每个人最多养两只狗,而且必须缴纳“狗税”。而另一方面,主人可以把狗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狗甚至拥有财产继承权。
回归到国内,虽然“遗产留给爱犬”等,没有法律支撑,但据律师介绍,对赵女士这样的境况,可以通过具有法人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一个财产的赠与管理和使用,来完成意愿。虽然现实中不一定有人愿意这样做,但这也给人们提供了以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当然,对于遗产问题,笔者以为,应早做打算,确保在法律框架内使遗产得到妥善处理。
总之,对于此类事件别一笑而过,毕竟类似于赵女士处境的人或许并不在少数,也意味着类似的诉求可能还会出现。对此,既需要冷静对待,更需要对这部分群体背后的问题加以重视,比如,可以通过完善养老服务纾解其现实中的困难等。当然,也并不排除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遗产留给爱犬”有可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