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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值得期待

2019-08-23 10:15 来源:南方网 <P>何勇海</P>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按照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

  劣药甚至假药导致的伤亡事件并不鲜见,完善法律法规助力消费者就药品质量维权,早已是民生所需。而“质量首负责任制”并非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从理想的状态看,“质量首负责任制”可以减轻消费者的维权之累之繁重,消费者只需向生产者、经营者中一方主张赔偿即可,无论哪一方是过错方或违约方;这一制度设计,也可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方便消费者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迅速解决纠纷,维护权益。而“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也是同样的道理,有问题不管是谁都要先赔偿,这是对药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的优化。

  这种优化是有现实需求的。长期以来,治病救人的药品质量出了问题,绝大多数消费者首先会找到销售商,或开药医院,然而这些责任主体往往会将责任推给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但普通消费者要找到后者,基本困难重重。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不仅存在查证、送检流程较长的问题,个别基层监管部门还可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现在好了,药品管理法若将“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变成现实,那么对于药品质量,无论谁是责任人,谁首先接到赔偿要求,谁就该先行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推卸责任,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赔。也能倒逼下游的药品销售商、医疗机构监督中游的药品批发企业,中游的药品代理批发企业监督上游的药品生产企业甚至于研发机构,多环节层层把关,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在某个责任主体向上层责任主体依法追偿方面,也可形成这样的链条。据报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那么,不论是消费者主张赔偿,还是某责任主体向上一层追偿,都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何勇海)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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