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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电商“二选一” 不能“再等等”

2019-09-12 11:53 来源:南方网 张溪

  日前,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互联网法治论坛”开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表示,目前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较为突出,平台经济中的限定交易现状令人担忧。

  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正式实施了大半年;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开展了“网剑行动”,剑锋直指“二选一”等网络市场的突出问题。

  但是,当下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处罚却未能跟上。今年2月《人民日报》批评过某外卖平台强制要求入驻商家二选一;今年618前夕,几家企业又称遭遇“二选一”……状况被不断爆出,规制电商“二选一”不能“再等等”了!

  法律不该是“稻草人”,只有法律被执行、适用,产生社会效果,才能让人遵守和敬畏,才能实现立法目的。法律必须长出牙齿,必须发挥惩罚、纠正的功能。

  平台“二选一”的弊端,已经是尽人皆知,这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店大欺客”限制了正常的竞争,最终形成大树底下不长草的局面,垄断利益高启,最终要由消费者为此埋单。

  而且目前平台“二选一”还有了新发展趋势:从之前集中在促销期间转向常态化,商家持续受到“二选一”压力;从之前小规模的“二选一”发展到基本已覆盖全品类,商家逃无可逃;强迫“二选一”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往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安排,如对拒绝“二选一”的商家采取搜索降权、屏蔽、关闭活动报名入口等“报复”措施。

  “二选一”处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规制的“叠加状”中。但是,3部法律真要发挥作用,还欠缺“临门一脚”。比如,今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二选一”理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不合理限制”,一些平台商家采取搜索降权、屏蔽等“隐蔽手段”,当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利用“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搞“二选一”。今年8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定性:“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国家法律有了,红头文件定性了,市场监管总局的专项行动也三令五申,规则很明确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就要考验反垄断的执法勇气和智慧。

  但是,也要看到,“万事开头难”,毕竟我国还没有产生一起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查处案例。越是没有相关执法先例,越是需要破冰,在实践中积累执法经验、探索自由裁量的尺度。中国的反垄断行政经验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中国也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制。

  机构改革之后,原来分属于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权已经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使,“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期待《电子商务法》能及时发威,“二选一”罚单早日出炉。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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