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同时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这是一条“重磅”消息。虽然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之前已有预期,但如今“一锤定音”且马上施行,还是令人眼前一亮,倍感欣慰。
应该说,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从性质上讲,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无需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即可作出决定。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须制定法律。换言之,由行政性法规所确立的收容教育制度,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在实践中,收容教育制度与《治安处罚法》也相脱节,主要表现为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时,存在两种标准并存的现象,不仅造成了执法的分歧和困惑,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小的空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事实上,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打击卖淫嫖娼的法治机制建立起来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已经逐渐失去了其历史合法性地位,尤其是当劳教制度被废止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加显得不合时宜。立法机关这回与时俱进,“一锤定音”,将其废止,既回应了社会公众关切,更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要体现,彰显的是法治进步,同时也释放出了积极而强烈的信号。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收容教育制度得以废止,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备,过去一些行政性措施或规定,将逐步由法律规范起来,一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脱节、相矛盾的规定,也将在完成历史使命后被逐渐废止。这是推进法治社会进程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值得期待。(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