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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无理由退货”是有益的消费双赢尝试

2020-05-19 11:02 来源:南方网 李英锋

  日前,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凝聚你我力量 让消费更温暖”系列公益活动之“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鼓励深圳线下实体店以“自主承诺、自愿实施”的形式参与。该活动获得行业协会、大型商场、连锁品牌的积极响应,截至5月5日,苏宁、天虹商场、迪卡侬等13家企业旗下共计635家门店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5月18日《工人日报》)

  “线上无理由退货”是《消法》建立的一项消保制度,是线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网购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目前,该制度的运行已日渐成熟。而相比之下,“线下退货”则还处在“有理由”阶段,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退货必须有“质量瑕疵”这一法定理由,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没有质量瑕疵,那么,消费者就不能无理由退货,不能随便后悔。

  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并鼓励线下商家自愿参与的“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虽然具有公益属性,但也是一种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有益的消费双赢尝试。实体商家通过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自发地将法定的网购后悔权拓展到了线下实体购物环境中,给了线下消费者更多后悔机会,让消费者的后悔权更加完善,让无理由退货制度实现了线上线下对接,对发展消保制度、增强消费活力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线下无理由退货”模式中,不论商品或服务有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退货,即便是因为“不喜欢”这一主观好恶,消费者也可以退货,而且消费者无需向商家说明为什么退货。“线下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就像“线上无理由退货”一样,消费者退货需满足“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赠品、配件等一并退回”“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等条件,能够有效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保障商家合法权益,提升商家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活动的积极性。

  深圳已有13家企业的635家实体门店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覆盖的消费人群不在少数,且承诺无理由退货时限均不少于7日,有个别商家允许的退货期长达30天,甚至为“无限期”。线下消费者拥有充足的后悔时间,也就拥有了充足的价格比较、数量查校、质量鉴别和体验感受时间,能够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商品或服务,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更忠实于自己内心需求的消费供给,获得品质和满意度更高的消费体验。无疑,“线下无理由退货”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助于消费者放心消费,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顾虑减少了,消费的信心和热情就会提升,进而产生刺激消费的效果,商家将因此受益,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也将因此受益。在疫情防控的常态化阶段,“线下无理由退货”对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消费的拉动更是具有特殊意义。

  实际上,“线下无理由退货”符合法律精神。深圳市的“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虽然并非法定动作,却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法无禁止即可为,这种基于双方合意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也具有法律效力。《消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线下商家按照承诺,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认可、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资格,是对契约精神和消费者约定权利的积极呵护。(李英锋)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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