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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网络痕迹”不算个人隐私?开什么玩笑

2020-06-19 17:05 来源:南方网

  编者按:

  近日,爱奇艺在一起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侵犯隐私”。

  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这些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到底是不是“个人隐私”?互联网平台应该怎样对待这些“痕迹”?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痕迹”?

  请看以下读者的评析。

  “网络痕迹”是个人隐私

  江德斌

  网络是有记忆的。网友的每一次操作,包括浏览内容、上网时间、购物消费等,都在网络上被各种平台记录下来,形成可追溯、可查询的上网轨迹。如何看待这些“痕迹”的性质?有人认为是隐私信息,但也有人认为只要不包含传统意义的个人信息,就无伤大雅。

  关于后者,有人以“精准营销”举例,认为它帮消费者省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帮助商家提高交易达成率,并没有侵犯隐私。这是不对的,“精准营销”背后所依赖的“网络痕迹”,可以轻易拼凑出消费者的立体画像。甚至,借助于一定的技术,也不难判断出一个人的地理位置、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这意味着,“网络痕迹”其实就是确凿无疑的个人隐私。

  所以,“网络痕迹”与身份信息一样,理应归属用户所有,平台应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经过用户的同意之后,进行有限度的收集、利用,并依法安全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滥用、盗用、非法交易等。如果平台不经同意就擅自收集利用,就已经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我没同意你“精准营销”

  刘 宇

  杭州市民陈女士只因浏览过某个婚恋平台,随后就收到不同婚恋平台、机构的推销短信,变成一批平台的精准营销对象。同样,有人在电商平台上搜了某个关键词,马上就是劈头盖脸的弹窗广告、骚扰电话。这就让人疑惑不解:我什么时候同意“精准营销”了?

  知道每个用户喜欢浏览、搜索、观看、购买什么,就向每个用户推荐什么,这就是现在最流行的定向营销、个性推送。这种做法,在商业角度上或许有所缘由,但消费者并不这么想——“我想买什么”是我的隐私。平台想要收集与利用我的“网络痕迹”,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则。否则,说不行就是不行,不让你营销你就不能营销。

  最可怕的是,不同平台对“网络痕迹”似乎还有共享机制。在某个平台上进行浏览,却在别的平台上收到推荐,这让大家对互联网平台的“诚信度”起疑:假如信息获取如此便利,那么,不法分子根据用户的“网络痕迹”实施诈骗,平台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呢?

  用法律保护好个人隐私

  李 雪

  过度收集使用“网络痕迹”涉嫌侵权。《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民法典》同样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也就是说,网民“网络痕迹”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肆意侵害。但是由于现有法律比较分散,“个人隐私”的概念比较杂乱,尚不能对平台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今年全国两会提出,将通过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许有望在概念上加以统一,让执法有法可依。

  同时,监管执法也须持续加码。不必讳言,无论是“网络痕迹”还是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等,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针对一些不法企业窥视和侵害网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益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手段,依法查处“手拿钥匙”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投稿邮箱:nfrbpl@126.com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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