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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获赔家务补偿,判决具有样板价值

2021-02-23 11:09 来源:南方网 雷钟哲

  近期,一则离婚案件吸引了大家的注意。据报道,2020年10月,市民陈先生向北京市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法院鉴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就是这5万元的家务补偿,引起了社会热议,冲上了微博热搜。有网友认为5万元补偿太少,还不够请个保姆;有网友质疑: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众说纷纭、观点相异,由此也就可以看出,这次判决,在“全职太太”离婚时家务补偿适法上,具有样板价值和借鉴意义。

  应该说,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对《民法典》有关规定的恪守和遵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法条,就是房山法院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补偿5万元的一个依据。

  房山法院判决补偿的样板价值还在于,它是对过去“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休眠的一次激活。“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起自今天,而是在《婚姻法》中就有规定。《婚姻法》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所得财产,就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离婚夫妇都眼睛盯着有形财产,很少主张无形财产。然而,全职太太正是因为“全职”付出,牺牲了自己提升进步的机会,为丈夫创造了提高能力的条件,这又是增加共同财产的重要前提。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对家务劳动给予补偿,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公义所在。

  “法者,治之端也。”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历经半个世纪,先后四次启动,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权益保护的堤坝。《民法典》在具体实施中,针对具体案例,也有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但大原则不能违背。就以家务补偿而言,每个家庭都不一样,要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的生活标准等情况,做出合理裁量。房山法院的这次判决,就对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进行了一次很有意义的探索。社会关注这一案件,也有助普法深入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南方网雷钟哲)

编辑: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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