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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市政府最近出了个高招,让警察去村委会担任“村官”,据说如此是为更有利于保一方平安,让村民更有安全感。我不怀疑彭州地方政府此举的良好出发点,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某个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担任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而控制业委会,会不会觉得荒谬呢?
业委会和居委会都是自治组织,业委会的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业委会是老板,物业公司包括保安在内的工作人员是业委会聘请的打工者,业委会必须监督物业公司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对得起业主们给他们发的工资,二者之间一定要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如果物业公司的保安进了业委会担任重要职务,到最后凭借物业公司的能量当了业主委员会的家,那么当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下降,甚至侵害业主的权益的时候,就是通俗所说的,主人的家让请来的保姆说了算,业主岂不会成了砧板上的鱼肉?
警察成了最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成员甚至是负责人,我认为和保安进入业主委员会差不多。
今天的中国已是依法治国的公民社会,而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臣民社会,自共和国建立以来,官方就一直宣传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共和国的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村委会是社会基层主人们的自治组织,主人们纳税供养政府,他们监督政府及公务员天经地义。警察是公务员的一种,他和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关系,应当是职员和老板的关系。职员和老板总是有利益冲突的,职员想多拿钱少干活或者揩老板的油是正常的想法,因此单个的如一个个马铃薯的主人,有必要建立起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来监督物业公司防止其工作人员揩油或偷懒。警察这个职业对公众来说,最具公权力色彩,那身警服是政府权与责最简明的符号,警察进了村委会,便是公权力过边界,公然吞噬公民的自治权,后果堪忧。
传统中国虽说是皇权不下县,秦朝建立郡县制后,一直到民国时期,多数时期最基层的政府机构是县,县以下有时候存在政府的派出机构,民间更多的是靠宗族自治。但并不等于说政府不想控制最基层,“亭长”、“里长”、“保长”、“甲长”这类基层职位的设立便是政府控制民间社会的制度。亭长、保长之类也多是配合政府施政、政府予以信任的“良民”,这也是保甲制度和现代村民自治制度根本的区别,我们在历史教科书里曾学过保甲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剥削压迫劳动人民而设立的。饶是如此,亭长、保长多数时候不具备“官家”身份,他们再听官家的话,但身份还是“民”,刘邦当了亭长,不敢对沛县官府过于言听计从而欺凌乡亲,如果这样他在当地就没法混了。但这个亭长若是让占用沛县官府编制的巡捕来担当,恐怕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
保甲制度存在的旧中国,官府的人都不能当民间的保长、甲长,而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今天,竟然出现了警察当村官的怪事。当然有人说,当村官的警察是村委会聘请的。本来包括警察在内的公务员就是广大公民聘请的,他们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安全,何必再来一次聘请呢?就好比业委会以全体业主名义聘请某个物业公司,而这个小区的某些业主因为不放心,又单独聘请物业公司某位保安进家。如果出现这种荒诞的局面,只能说明一个事实:这个物业公司不合格。
保安进了业委会,以主人自居的他们可能对防范小区外的小偷更有积极性,但当他们侵犯业主的权益时,业主恐怕只有忍受的分,因为维权的自治组织―――业委会,已经让物业公司的人给控制了。
(作者系知名网友)(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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