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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罪追究周正龙,妥当吗?
 
 
2008-07-02   检察日报网络版   顾敏康
 

  从心底里说,我一直希望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是真的,因为华南虎是中国特有的虎种,据说是中国第一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倘若真的发现华南虎在陕西的存在,这是一件值得国人好好庆祝的大事。然而,偏偏有人无中生有,制造出假虎照;偏偏有人认定虎照是真实的,并对造假者奖励2万元。这其中的玄机是十分清楚的:可以借此向国家申请保护区,并获得巨大的经济资源。

  如今,虎照的真假已经水落石出,陕西省政府宣布虎照为假,周正龙涉嫌诈骗罪,已被提请逮捕,所奖励的2万元被撤销;陕西省林业厅的一众官员被罢免官职。虽然,虎照事件的后续还会存在,但我们已经可以欢呼:这是广大民众追求“诚信”的胜利,也是媒体发挥监督功能的重要实践。

  但是,对周正龙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妥当呢?这个问题一直萦绕我的心头,挥之不去。我虽然十分鄙视周正龙的造假行为,但是,我对周正龙是否构成诈骗罪一直心存疑惑,觉得有必要就这些疑虑寻求大家的指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学原理,周正龙要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其客观方面。首先,周正龙必须有欺诈(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行为。从其用假照上报林业厅的行为看,勉强可以构成之。其次,被害人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这一点尤其值得争辩。争辩之一就是当周正龙用假虎照去蒙骗林业厅时,林业厅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呢?答案未必是肯定的。也许,周正龙上报之时,林业厅的某些官员立即从中嗅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用所谓的“专家鉴定”证明虎照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林业厅极有可能并没有因周正龙的虎照而产生“错误认识”,此时,周正龙已经成为林业厅某些官员利用的工具而已。如果是这样,假照的罪魁祸首就应该是这些官员。争辩之二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我不知道当时林业厅是否有“发现华南虎,奖励××元”之类的悬赏广告。据周正龙自己交代,2006年他作为华南虎调查队向导时,有几个专家对他说,只有拍到华南虎,就奖励100万元。如果这就是周正龙实施诈骗罪的动机,那么,周正龙又如何知道林业厅会真的奖励其现金呢?可能的说法是他去林业厅碰碰运气。如果林业厅仅仅是授予周正龙一面锦旗,表彰其发现华南虎的事迹,那么,周正龙照样会因为林业厅宣布有华南虎的存在而有名有利,则其结果又是如何呢?如果周正龙是希望借假照骗取100万元奖赏,那么,2万元的奖金是否可以说周正龙所希望诈骗100万的行为属于未遂行为呢?

  有没有可能存在如某些网友所说的这样一种情况,即周正龙伙同林业厅的某些官员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通过制造有野生华南虎的假象来向国家申请保护区和专门款项?这也是一个非常脆弱的假设。陕西省林业厅曾与周正龙一起去国家林业局汇报此事,国家林业局也决定组织专家赴当地进行野生华南虎资源状况的专项调查。因此,国家林业局如果在调查后决定批准设立保护区和提供专门款项,事件就已经超出了诈骗罪的范畴。退一万步说,如果此案中存在共同诈骗行为,则只提请逮捕周正龙也是有问题的。

  周正龙的行为值得谴责,但是,周正龙也是地方经济利益的牺牲品。我们谴责周正龙,更应该谴责那些官员,是他们搅浑了一池水,演了一场“颠覆诚信”的丑剧。因此,有关部门不能动不动就说周正龙构成诈骗罪,而应当讲究法治精神,拿出确凿的证据来。我想,周正龙将会持续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也在人们的关注之中。(顾敏康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教授)(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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