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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见6月20日《人民日报》10版)“被遗忘的角落”总算被人想起,饱受艰难困苦的残疾人盼来了一缕阳光。可是残疾人能否真正受益,前景却不容乐观。
众所周知,残疾人由于受自身生理障碍的影响,劳动就业存在一定的困难。过去,农村的残疾人只能靠生产队(村屯)的照顾或家庭成员资助度日;城里的残疾人只能靠掌鞋、修表、刻字、卖艺、抽帖、算卦等等为生;还有部分残疾人生活窘迫,衣食无望,流浪街头,沦为乞丐。如果说,建国后健全人的身心获得了相应的解放的话,那么,残疾人的处境和命运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或者说残疾人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解放。由于收入微薄,获得社会公共利益的机会很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很差,残疾人只能无奈的生活在社会的边缘或底层。特别是在十年“文革”浩劫当中,广大残疾人遭受了比健全人还要痛苦的磨难——当兵无缘,高考无门,就业无路,就连“上山下乡”的资格都没有!
而在国外一些地方,残疾人都会受到国家的特别扶助。比如,日本和澳大利亚给残疾人发放生活救济金,某些行业或岗位由残疾人专营,残疾人生活得很滋润。美国除了在所有的城市道路设有“无障碍设施”外,《康复法案》规定“雇主不得歧视有能力承担某一工作基本职责的残疾人;政府不得拒绝残疾人参与公共活动,享受公共服务”。法国的残疾人就更优越了,平等参与生活不说,残疾人大学生还可以享受优先分配工作的权利。在我们国家,由于一是人口过剩,富余劳力很多,二是每年的退伍兵分配问题政府都很挠头,三是下岗职工日见增多,安置不暇,残疾人就业就基本排不上号了。
说到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窃以为是“旧瓶装新酒”,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恐怕不会有多大作为。原因在于:
一是世俗偏见,国情所系。国人从骨子里对残疾人的歧视,就象印度的种姓制度一样根深蒂固,难以改变。
二是利益驱动,没利不图。过去,几乎所有的福利企业,都是为了免除巨额的税收才安置残疾人的,而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取消了投资主体的限制,但是却在流转税方面按照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殖税或减征营业税。并规定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殖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这就如同釜底抽薪,使那些打着“福利企业”旗号的经营者们失去了巨额的免税回报。没有了油水,谁还去兴办福利企业,谁还安置残疾人就业呀?
三是多头管理,关系不顺。现在,多数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实施办法》,并由残联负责操作。可是,几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宁肯按一定比例,向残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就形成了残联收缴了巨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却大量的待岗、下岗甚至失业的怪现象。为了有碗饭吃或能够就业,残疾人找残联,残联推到民政局;民政局又推到劳动局。佛很多很多,庙很大很大,可是哪里才是为残疾人祈福的“三宝殿”呢?
按说改革开放快30年了,国力增强了,老百姓富了,残疾人的就业环境也该好了吧。可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在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发放的3400余份调查问卷显示,目前国内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很严重,有65.6%的受访者回答不会招收残疾人(见《人民日报》6月13日10版)。这个调查数字很让广大残疾人伤心,泱泱大国,堂堂中华,那么多对待残疾人竟如此歧视,连一条谋生之路都不给吗?
呜呼哀哉!中国人究竟怎么了,能拿出钱来搞那么多的楼堂馆所,能拿出钱来买那么多的公车,就不能设身处地的把残疾人就业问题认真的解决好吗?!(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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