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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是民众广为诟病的现象,山东法院今后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法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判案参考。此举正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做到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向“同案不同判”宣战。(11月1《齐鲁晚报》)
我国审判制度承袭的是大陆法系,适用的依据是制定法,不同于英美普通法国家的以判例为主。这就决定了我们所实施的判例指导制度不是对判例的直接适用,而只是有目的的寻找类似或大致相同的判例来为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提供一个或若干个参照,通过判例对法律的适用来提示法官对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更为恰当的法律适用,使之对制定法的适用和法官在解释制定法时的说理更加准确和一致。因此,我们所谓“案例指导”或“判例指导”仍属于法律解释范畴的一项技术性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作为一项技术性补充,判例指导制度可以使法官的思路更开阔,利益权衡更充分,对法律的理解更接近本质。既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法制的统一。但由于用于司法指导的判例都是公开发表的,也就是说,这些判例是可以被当事人和律师自由查询并用于庭审抗辩,而不是仅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只让法官知晓并进行“暗箱”式操作。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用于司法指导的判例应以什么样的形式发布?如何让案例指导制度操作性更强?
如果有的法院公开宣布这项制度,而有的法院指导案例仍属“内部掌握”,老百姓会弄糊涂,以为各地法院在审判上适用依据是不同的,进而影响法制在认识层面的统一,特别是一些事实、性质差不多的案件,一旦结果不同,人们就更疑惑。如果全国都统一实施公开的判例指导制度,社会对法院的判决就多了一个监督的可参照坐标,当事人的抗辩也多了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即使有差异,还可以要求法官依法明确地指出这种差异,法官的随意性将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司法公正会有更进一步的保障。
鉴于我国法律适用除了国家统一的制定法外,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规范,因此,指导性判例应当通过公开渠道,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指导制度则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运作。不仅如此,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还应报最高人民法院,以监督其在适用地方性规范时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或协调属于不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案不同判”(如无名流浪者人身损害赔偿)。如能这样,案例指导制度不仅有更强的操作性,还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作者系法学博士) (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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