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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眼不见为净。表达的是人们对身边许多丑恶现象的忧愤和无奈,之于现在某些行政部门的规章或禁令,也是让人经常有“眼不见为净”的感觉。比如对“性贿赂”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承认其存在,那是掩耳盗铃,如果明文设限又太有悖常理,其作用不但不能使之趋于良性逆转,反而有遮遮掩掩之嫌。以致公安部消防局11月14日发出在反腐倡廉中提到禁止“性贿赂”的时候,引得各方舆论一片哗然。
不是人们少见多怪,因为“贿赂”本身就属于违法范畴,就算目前公安消防部门普遍存在着收受“性贿赂”现象,也应该依法论处,讲什么“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等等,平添了几分黑色幽默的味道,难怪有人狐疑:莫非在没有出台《禁令》之前,“性贿赂”都是允许的?
当然,这样的逆反心理没有多少代表性,任何一个对社会现实有认知的人都明白,公安部消防局“首次”提出这个问题,无疑表明了一种反腐立场,对于完善社会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揪出了一大批嗜色如命的贪官污吏,毕竟“性贿赂”属于法律上的盲点,即使像徐其耀那样有100多个情妇,李嘉廷、陈良宇等一串高官的“落马”都与“性贿赂”有关,甚至还有雷渊利、张二江那样的“色名远扬”之辈,但如果不是他们贪财变节,也不会导致身败名裂,至少收受“性贿赂”并没有加重他们的罪行。时至今日,对他们的所为仍然停留在道德层面予以指斥。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在于此,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虽然他的说法一度遭到某些人的质疑,但人们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丝悲凉——2006年最高检察院数据显示,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性,作为一种交易手段,已经不再是隐秘的社会问题,如今每个城市的大街上几乎到处是“发廊”,每间“发廊”门口毫无意外地坐着一排花枝招展女子,以致使“发廊”成了今天的一个暧昧词汇,让一些正经从业的良家妇女也抬不起头来。由此可见,性交易等问题已经泛滥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
一个平民百姓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的危害顶多是对社会道德堕落推波助澜,而身居要职者一旦痴迷于权色交易,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是灾难性的。事实上,不论现行的法律怎么解释,“性贿赂”在法理上同样属于犯罪。这样的事例在腐败案中屡见不鲜,却不知道为什么有人偏偏认为这是腐败的“新招数”,并历经十余年的讨论,相关法律条文也没有出台。是不是立法机关需要有更深一层的考虑另当别论,假如到今天仍然将其视为腐败新动向,则是自欺欺人。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性贿赂”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说明用“美女”来攻击目标几乎是“弹无虚发”,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令人深思的是,虽然“性贿赂”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回避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却依然长期“逍遥法外”,使中国的道德体系形成了种独特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机构以及有关当局对“性贿赂”熟视无睹,不少人把这样的事情此视作“生活作风”和“道德品质”问题;另一方面是当今社会舆论的浮躁气浓重,每当“有色腐败”出现,一些媒体和记者只对“色”感兴趣,津津乐道于具体情节报道和描写,很少去探寻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出现这样的后果,当然是现有法律没有界定“性贿赂”的范畴,从而使这种“擦边球”越打越离谱,直至引领了社会堕落的潮流。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泡妞”基本游离了街头小混混属性,以致延伸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情人”则成了一部分人身份和地位的重要标志。有专家认为,当今的“性贿赂”已演变成了一种比金钱还要管用的行贿方式,其泛滥直接损害到公权的形象,影响到行政权的正常行使,并导致社会道德伦理观的层层下滑。也许专家的见解曲高和寡,仅仅是纸上谈兵,但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之一,既然已经与国际接轨,就没有理由在这方面搞什么“中国特色”,更不应该背离“公约”中对贿赂的定义,而把非物质的不正当利益排除在“不正当利益”内容之外。
“性贿赂”的公开化和泛滥成灾,当然应该归罪于社会道德的失范,短短几十年,从禁欲主义到纵欲主义,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表明了中国传统道德已经不能承载相应的社会问题,而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正是败坏社会道德的根源。试想,如果执掌公权的人满口仁义道德,实质上践行男盗女娼,谁还会相信那些清规戒律?关键是目前少数人巧取豪夺,挥金如土,纵情声色,却当作成功者被社会标举,而另一大批人当牛做马,流血流汗,却换不来丝毫做人的尊严。当“笑贫不笑娼”成为人们的处世信条时候,对“性贿赂”进行法律界定的难度可想而知。
中国自古就有“红颜祸水”一说,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是古代封建主义的糟粕,进而大肆鞭挞。其实,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这个问题,同样应该秉持一定的科学态度,最好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对其认真反思。从对中国历史认知的角度看,妲己、西施、貂婵到底是什么货色就不用多说了,纣王以及夫差、董卓等人的惨痛教训证明,“性腐败”是一切腐败高层次的表征,绝非今天一些人所谓的“道德品质”那么简单。因此,无论对“性贿赂”下禁令,还是对“性贿赂”立法,充其量只能算是治标之策,最为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铲除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将公权置于民众监督之下。 (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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