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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两会评论之九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日前提出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建议,增加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同时,制定如《公民迁徙法》或《户口管理法》等单行法规,明确公民迁徙的性质、地位、法定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3月5日,新京报)
印象中,这是近年来第一次有代表在“两会”上提出自由迁徙权的问题。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尤其是计划经济时代受到制度和现实的双重束缚,这一民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出现在后来的四部宪法中,我国现行宪法也没有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现行的户籍制度,仍然对人口的自由流动进行严格限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对人口的自由流动具有可观要求,民工潮、技工潮等各种劳动力群体都出现大规模、常规性流动,沿用过往的户籍管理办法,不仅加大了不必要的政府管理成本,也极大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秩序。
我国自古就有崇尚自由迁徙的传统,文人墨客、仁人志士都喜欢游历祖国河山,“孟母三迁”、 “鸟择良木而栖,仁择良君而侍”等等典故,都说明自由和迁徙自由的观念早已是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在西方,从古典自然法学派以来,迁徙自由就成为了人的一种价值追求,并发展成为一种基本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或权利之一,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就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遗憾的是,因为过去的种种原因,我国公民尤其是劳动者仍然被禁锢在籍贯地,失去了自由迁徙的权利。应当说,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维持现行的户籍制度,也是基于一种保证沿海劳动者密集地区的正常秩序的考虑,避免人口过于集中。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沿海城市无论是准入门槛还是生活环境都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放开户籍制度,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更多的激发劳动者的活力,让他们把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浇灌在沿海改革开放的热土上。如果户籍制度不作修改,劳动者“强制迁徙”,结果政府福利和公共服务跟不上,就会出现许多的民生问题,比如打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等等。
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叫“用脚投票”,说的是评价一个地方政府政策的好坏,民众是用脚来投票的――满意就留下,不满意就离开――而这个投票的前提就是要保证民众“迁徙自由”的基本权利。可见,给予民众“迁徙自由”的权利,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民众监督政府的一大途径,期待本次“两会”能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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