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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两会评论之十一
中国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于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2006年女首富张茵提交建议:“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对资方和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种压力,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茵提出,人才、企业只有通过合理的竞争和流动,才能体现出人才的个人价值和企业价值,因此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应体现保护低收入人群的作用,建议最低工资水平应和消费指数挂钩,适时适当地提高。
很明显,企业家政协委员对《劳动合同法》所持的是反对态度,但这也恰恰说明了,企业家总把自己和劳动者对立起来。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可是自从它的出台以来,一些企业家、富人的指责起过度保护劳动的声音却没有间断过。
我认为,如果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单从企业利益看无可厚非,你同企业签约,签个一年两年,合同期到了,企业不要人,你就得卷铺盖走人,啥也甭想拿到;可如果你同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情况可大不一样,除了双方自愿、劳动者违法违规和伤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济性裁员外,企业解雇不了你,如果硬要炒你鱿鱼,那好,他得先赔付违约赔偿,这样,两者比较起来,谁都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是对企业方不利了。
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算”, 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就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大批辞退员工等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一个经典的例子,据说是在上海一个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研讨会上,有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拿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说,这样的法律要通过的话我们就撤资了,要撤到越南或印度去。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更不是为那些没能力又死赖在企业里不走的人提供保障,你没能力或不努力,企业方可以按公司规定处理,你胜任不了,可以按劳动法规定炒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保证了有为劳动者和企业间的稳定和谐关系。
然而,外资者的反对态度却非常强烈,可愈加强烈,就更是说明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是对的,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人们有机会再一次审视着自己或者别人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也多了一个社会公正的保障,中国是一个多人口,弱势群体较多的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公正保障的完善,是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合理利益的基本点,这有助于经济发展,也有助于国家兴旺。
至于对那些一听到要有所“付出”就高喊“撤资”的人,企业家政协委员不必过于担心,我们也不必过于担心,当新加坡在制定吐一口痰就要罚款1700元人民币时,他们如果担心这样一来就会减少旅游人数,那么,今天也就没有这个世界花园城市了!说到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撤不得啊!(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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