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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11日)上午,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在穗召开。省委书记、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把推进思想解放和加强民主法治统一起来,解放思想,绝不是给违法乱纪松绑。加强民主法治,是提高经济社会竞争力,推动我省新一轮大发展的必然要求。(6月12日,南方日报)
广东历时半年的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大发展”活动,由学习宣传阶段转入讨论调研阶段,再到如今形成了“双转移”的首个重大决策,思想解放已经进入到决策部署的实质阶段。半年以来,广东各界面貌焕然一新,求新求变思路不断涌现,给广东社会、经济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解放思想,本意是要革除弊病,认清广东发展的种种弊端,目的在于通过解放思想来解放生产力,让广东省得以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势头,在改革不断深入的当前继续保持科学发展排头兵的位置。因此,欲立则先破,打破思维束缚、打破条条框框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这场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这些打破常规的举措中,有些是执政理念的开放、创新,也有些是具体政策操作上的突破。“珠岛拍砖”以来,广东主政者愈加开放的姿态,对民意与民智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些都得到了各界的广泛赞扬。
但在一个追求思想解放的氛围里,我们也需要守住底线、保证正常有序的秩序,以免“思想解放”出了偏差,导致经济社会“脱轨”。怎么来保证这一点?笔者看来,就是要在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强调、崇尚法治精神。
6月11日召开的这次会议,及时对解放思想活动中可能出现淡化法治观念的现象此进行了预警。会议强调,“要把推进思想解放和加强民主法治统一起来”,“解放思想,绝不是给违法乱纪松绑”,也不是要给予人们一种可以突破法制的特权,法律的精神必须得到最高尊重,一切“思想解放”的活动都要在法制体系中进行。
解放思想不需要“紧箍咒”,但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对于现行法律未明确做出界定的,有必要完善法律,为“思想解放”划出一块权责明确的“试验田”。
2006年3月14日,深圳曾经出台过一部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解除了喝“头啖汤”者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放开手脚。深圳的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随着思想解放活动的不断深入,随着决策部署阶段的具体政策实施,因淡化法治观念而导致违法乱纪的现象可能会上演,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重视。(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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