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7月4日《广州日报》)
制定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做法无疑值得充分肯定,但要想使这项制度真正取得实效,不仅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推进,还有待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现代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民主化和法治化的产物。行政首长问责制对于督促行政首长依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建设有限政府、高效政府和责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健全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前提。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责任,是控制行政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其前提是确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要“有法可依”。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追究责任应当明确相关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现代法治行政原理要求权力和责任的法定,也要求对有关责任的追究必须是法定的。对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务员的处理,必须按照公务员的任免权限和管理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律规范对责任内容及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定,责任的承担也将成为一个难题。
完善的评价体系是确保行政首长问责制实效的保障。只有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才能避免行政首长问责制被扭曲、变形。行政首长问责制要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评价程序,包括确定各类评价主体、评价客体的程序,亦包括将相应的评价标准运用于具体的评价过程的程序,进而包括评价结果与问责乃至奖励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还包括将评价结果和奖惩决定结果公之于众的公开程序等。当然,在各个阶段中确保程序公正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确立公开和参与的机制,使相关评价和决策过程全部置于民主主义理念之下。
因此,“问责制度”的精髓在于准确认定责任所在,依法、合理地作出评价,并追究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的责任。行政首长问责制应当遵循责任法定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正确处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只有确立了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才能真正提升公务员尤其是行政首长的自律性和责任感,督促其恪尽职守、勤政廉洁,依法、合理、高效地开展工作,实现行政权运作的科学合理化。(编辑:东雪)
>>>>>>有话要说,欢迎进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