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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主持召开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应该说,从“双转移”战略,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再到两个《办法》,广东省委省政府对于如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是下了一番心血,也拿出了过硬的举措。有人说,现在“当官不好过了”。是的,只有让当官的觉得一言九鼎、为所欲为的日子不复存在了,咱们老百姓的日子才能说是“好过”。真正这样的局面形成了,我想,广东的科学发展才能更有保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就是要求政治官员要为其决策和行为负责。本质上,它是要求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以制度化的方式将权力与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下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国家的经验都表明,一个按照民主制原则而运行的政府,其制度构成框架中必然包含有问责制在内。大家知道,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政治体制的改革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因此,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发展的必然要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比起无从制约的权力,比起不需要负责任的权力行使来说,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是一项有意义的重大的行政进步。特别是中国国情条件下的政府行政制度中,突出特点是行政首长的权力高度集中。在主政一方的行政首长那里,权力不仅高度集中,权力行使的覆盖面还极为广泛,权力的界限也非常含糊。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公认的制度改革难题。因此,广东如今能够将问责概念引入政府行政,并形成制度付之实践,这应该看作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一大进步。
落实是决策的生命,发展的基础。好的办法条例,必须在实施中切切实实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政府工作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好这两个《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其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改变过去的一些惯性思维和习惯行为,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将自己的工作和言行纳入《办法》要求的轨道。各级行政机关要以《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契机,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思想工作反思和清理,检查薄弱环节,纠正发现问题,吸取经验教训,以良好的精神面貌,严格按《办法》要求规范行为,为《办法》的实施打开一个良好的局面。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内容,让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人人明白,依照《办法》规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开创规范管理、运转有序、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服务新局面,为广东实现科学发展提供更大的保障。(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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