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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此前在媒体上热炒的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依照《指导意见》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之一。(《中国青年报》7月21日)
至此,华为“辞职门”事件终于有了个定论。华为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采取的措施不但没有起到规避的作用,相反还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不仅要白搭上老员工变成“新人”的补偿金,该规避行为还不被法律所认可。真真应了那句老话:“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辞职门”事件中,华为公司确实“很受伤”。说华为“很受伤”,决不仅仅指支付10亿元补偿金这种看得见的经济的损失,更在于“辞职门”在社会上产生的巨大反应,由此导致的华为公司良好形象和信誉度严重受损。这种潜在损失远远高出支付的10亿元补偿金,这是华为公司真正“很受伤”的关键所在。
除了华为公司“很受伤”外,华为的员工心里“更受伤”。特别是那些为企业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所受到的心理伤害远远不是那点补偿金所能弥补的。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电子企业,在公司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现在公司发展起来了,为了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员工连续工作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竟然狠下心要求员工全体辞职,重新签定聘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虽然公司给老员工支付了一定的补偿金,但对于这些兢兢业业为公司效力,贡献出青春和智慧的老员工来说,心理还是会受到很大伤害的。尽管工龄最终没有被清零,这些老员工的补偿金也不一定能够全部得到,这些老员工心中的伤痕却是无法抹去的。
新修改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修改出台时就遇到了难题。有企业要钻法律的空子,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而且这家企业还不是小型企业,而是全国知名的大型电子企业--深圳华为公司。试想,连这样的大企业都想规避义务,那些中小企业将会怎样?当然,华为的规避行为最终未能得逞,却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遇到重重困难和阻力。
华为“辞职门”,根子里是暴露了我国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企业不成熟的一面。作为一家知名企业,竟然致企业信誉于不顾,甘愿形象受损,就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义务,殊为不智!
另一方面,说明中国长期以来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主要是对员工待遇的克扣,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前提的,很多企业的利润来源也是在这上面。由于享受这种廉价劳动力惯了,现在突然增加他们用工的义务,很多企业都会想方设法来规避。
新《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利益,任重而道远啊!(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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