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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习惯性”会淹掉公民多少权利?
2009-07-03 09:16:22 来源: 南方网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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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一个热帖“我可以摄你 你不能摄我”引起网民关注。6月中旬,枣阳市5位公民被拘,其中马耀军被拘15天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好一个“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好一个“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让人们看到了枣阳法院无视法律和践踏公民权利的赤裸一面。我们知道,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换言之,强制执行是法院履行的一种职责,是堂堂正正的一种正常工作程序,为法所认可和允许,有什么不能让外界知道和拍摄的?有何秘密可言?

  要知道,现代法治社会本质上是“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现代法治社会遵循的“权力法定”原则和“权利天赋”原则。这就要求,对于公权力,应当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就枣阳市5位公民拍摄法院执法被拘留这事而言,既然我国“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那行使拘留5位公民的权力就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的。而对于私权利而言,当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这些都是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包括公民拍摄权。就此,当地公安机关不但不对公民的这项权利进行确保,反而以“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将5位公民拘留,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法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曾多次强调,“司法能力不仅是一种技能,更重要的是法官要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有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对比之下,枣阳市法院的做法以及该院院长的解释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吗?

  作为难免要跟法院打交道的公民,在此我更担心的是,既然在“公民拍摄法院执法”这件事情上,法院可以习惯性地认为“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习惯性地“拘留”他人,要是在其他一些法无明文规定的事情上呢,是不是要淹没和阉割无数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来确保法院的“习惯性尊严”呢?而我们知道,世间万事万物都是复杂的,公民的每一项行为,到底算不算违法,算为违法之后该怎么判,这些都很可能没有明文规定,而需要法院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乃至根据法理来进行明辨是非和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都先入为主地抱着一个“习惯性想法”、“习惯性做法”等等来断案,那不知道要断出多少冤假错案来?!

  正是基于此,笔者以为,法院说出“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样的话,是非常荒唐和可怕的,是公民之不幸。所幸的是,根据目所能及的报道来看,有着这样言行的法院只是个别。不过,也正是这个别法院的可怕言行,给我们的司法机关抹了黑,添了污。同时,这些荒唐而可怕的言行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一个醒,这是一个“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现代法治社会遵循的不是随意性的“习惯性原则”。倘若这个起码常识都不知道,那公民的合法权利就真的岌岌可危了。(编辑:东雪)

作者: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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