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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仅侵犯个人的生命财产,更重要的是侵害了我们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因此,公民浴血搏击保卫自身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在捍卫公民的尊严,也是在保卫他人、集体、国家的财产,是在捍卫我们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基石。
12月16日凌晨,18岁少年蒋鲲鹏在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村新兴里自己家内抓贼时身中七刀,在他奋勇搏斗下,一名窃贼落网。这种在自己家中勇斗窃贼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种行为属自卫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12月17日《羊城晚报》)
少年蒋鲲鹏是为了保卫自身的财产而浴血搏斗,虽然算不上“见义勇为”,但这丝毫不影响他行为的光荣。在今天的社会,有理由要像弘扬保卫他人或公共财产的“见义勇为”一样,去大张旗鼓地表彰这种行为,奖励这种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以前,我们习惯集体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遮蔽、忽视公民的个人利益,因而对于那些保卫集体、国家利益而浴血搏斗的人给予非常高的评价,而对于公民保卫私有财产的斗争,显得比较冷漠。但是,在一个法治和市场经济的时代,公民个体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没有公民的私有财产,就没有社会的利益多元化,也就难以激发社会的创造力,激发人们的创业热情,难以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从这个角度看,如今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应该和公共财产一样受到保护。《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一步对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规定。那么,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同等重要的角度出发,一个公民浴血搏击歹徒,保卫自身私有财产,也是一种值得尊重和佩服的行为,一种在道德上值得褒扬的行为。鼓励更多的人去保卫私有财产,去与那些侵犯私人财产行为作斗争,有利于捍卫公民的尊严,捍卫我们社会的基石。
公民奋起捍卫自身的私有财产,同样也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社会是你我他组成,密不可分,对于侵犯自身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反击,就是警告了这些歹徒“多行不义必自毙”,使他们心存胆怯,减少再去侵犯他人私有财产和集体、国家财产的几率;在反击中擒获犯罪嫌疑人,将他们交由司法机关,更是直接惩罚这种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让他人私有财产、集体、国家的财产免受犯罪嫌疑人的侵犯。并且,在法律上讲,犯罪不仅是对个人的生命财产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我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损害了我们社会的法律秩序,公民的安全感,公民反击犯罪,就是在捍卫法律秩序,让更多的人有安全感。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公民浴血搏击保卫自身的私有财产,也是在保卫社会,保卫他人、集体、国家的财产,是在捍卫我们的法律秩序,更是值得弘扬的行为。
要鼓励更多的公民捍卫自身的私有财产,与那些侵犯自身私有财产的行为作斗争,还可以考虑一些具体措施:比如建立有层次的公共补偿制度,对于那些与歹徒作斗争而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赔偿的公民,由补偿制度适当给予补偿。或者,由国家或公众组织募集部份资金,成立类似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表彰奖励勇敢捍卫自身私有财产的公民。即使是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也可以扩展“见义勇为”的内涵,对类似行为予以表彰。社会也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对于勇敢捍卫自身私有财产的行为给予褒奖。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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