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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治理,在探索中砥砺前行

2015-12-15 12:42 来源:法制网 李俊慧

  “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这应该算是当前各国政府、互联网企业以及网民对互联网的共同感知。

  时隔一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即将在乌镇召开。与首届相比,本次大会除去有大量全球互联网技术专家、互联网组织和行业代表参加外,还吸引了多国政府首脑的关注,8位外国领导人、近50位外国部长级官员,包括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等将亮相本次大会。而本次大会的主题“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反映出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和规范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回顾过去20多年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我国对互联网的治理也恰是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在探索中不断规范。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作为一项新技术给信息传播带来巨大冲击。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全球互联网后,其传播形式、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都大大超过了传统媒介,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和感受。

  2000年,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开始通过立法规范各类互联网使用行为。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当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规范和管理。随后,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就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

  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网民规模的持续增加,互联网在给信息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行业或商业业态带来了全新的冲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电子商务。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6万亿元,同比增长59.4%。与此同时,网购商品售假、网络消费维权也日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为此,从立法层面,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对于电商平台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进一步细化,包括“网购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网购权益受损可向商家或电商平台索赔”、“特定情形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等。

  此后,在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双重驱动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开始进入加速融合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大数据”等背景下,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传统行业”,比如“互联网+交通”、“互联网+餐饮”等新兴服务业态。

  面对各类新业态,政府部门在认识到互联网并不会改变传统服务的本质后,加快了对新兴业态的管理和规范。比如,在“专车”领域,在明确了“专车”属于客运服务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参照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实践,将“专车”作为传统出租车服务的一种新业态,考虑以“网络预约出租车”加以规范和管理。再如“叫餐”领域,虽然手机叫餐改变了大众的点餐和用餐方式,但是其本质依旧属于餐饮服务,对此国家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互联网+餐饮”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可以看到,我国在过去20多年的互联网治理实践中,基本是保持对互联网技术的敬畏之心,在坚持“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的认知基础上,通过对各类涌现的新服务、新业态,通过横向比较、纵向分析,参考国际、立足国内,从符合我国实践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思路,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对于一些尚未看清楚的新服务,有的只是采用一般性规范文件予以指导,有的则上升至部门规章加以规范,还有的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加强管理。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即将召开,如何更加有效地治理和规范互联网,面对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各类互联网犯罪等新老问题,还有待与会各国首脑、各类组织及专家和企业共同探讨,以期寻找一条符合各国利益的有效应对之道。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原标题:【乌镇峰会专家谈】中国互联网治理,在探索中砥砺前行

编辑: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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