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佩
看到他人的家暴行为,要不要“路见不平一声吼”?
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三审,送审稿拟规定“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传统思想影响,不少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外人不便插手,加之家暴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受害方无法及时获取帮助,施暴方很有可能变本加厉甚至酿成祸端。事实上,家暴行为不仅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绝非完全是家务事。
除了从“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改变,此次送审稿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刑事责任的提示性规定,既与刑诉法相关规定接轨,更旗帜鲜明地突出了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倾向。
面对家庭暴力,没有人是“路人甲”。每个人都要清醒地分辨家暴行为,认识家暴行为的严重性质,既不伤害别人,也不让自己和他人受到家暴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