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梳理了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机关的制度事项85项、由国家立法的事项138项,以及地方制度文件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常见事项107项,对各地政府和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热点关切作出回应。
法者,治之端也。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调整规范着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实施民法典,必然伴随着与现行法规文件、传统观念磨合渐进、革故鼎新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广东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在行政队伍建设上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先通过民法典相关内容考试;今年8月,省人大与省司法厅共同研究推进地方立法和与民法典相关法规清理等工作……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广东推动各地各部门正确认识民事法律与行政权力关系,在制度建设中贯彻实施民法典,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保现行有关规定与民法典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民法典有千余条规定,行政机关从中查找工作事项的法律依据,直接翻阅法律文本较为费力,且容易出现疏漏及理解偏差。《指导意见》将民法典涉及的85项行政机关制度事项所对应的条文、职责承担部门和相关职责依据逐条列明,相当于编制了一份索引,帮助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快速“对号入座”,在制度框架内正确履行职权义务。同时,《指导意见》也可以作为考察责任机关履职情况的依据,避免行政职责相互推诿,督促行政机关提高法治素养、自觉依法行政,切实把民法典作为日常履职和决策的根据依托。
民法典是对既有法律规范的继承与发展,不是全盘吸收,也不是另起炉灶。因此,现行制度文件中与民法典不相冲突的仍然适用,存在矛盾的则须尽快清理出来进行调整,以免给实际执行带来障碍。《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整理了地方制度文件常见的、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107项制度事项,对制度变动作出阐释,列举了现行文件中可能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若干情形与示例,通过具体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为各地各部门起草、审核、清理制度文件提供了参考,有利于与民法典配套的法律制度构建,疏浚新规定从文本流向实践的河道。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必须审慎,立法部门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一方面要积极行使职权,对现行法规文件“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一方面必须认清权力边界,防止行政权力任意扩张,越位干涉法律保留事项。《指导意见》提炼出民法典中只能由国家立法的138项制度事项,禁止各地各部门在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时作创设性规定,尤其不得对民事主体资格、物权、债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这是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贯彻,是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法令行则国治。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自觉依法依规行政,把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提上重要日程,让民法典更好地发挥“为生民立命”的作用,把民法典确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南方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