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要深入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毫不手软。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众要求严惩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烈呼声的主动回应,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态度,有利于指导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办好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与伦理底线。
未成年人能否平安成长,关乎公民权利保护,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关乎国家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在良好社会环境的创建过程中,法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预防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最为有力的屏障。
最高检2020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案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引发全社会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孩遇害案、“梅姨”拐卖儿童案,到频频出现的校园霸凌事件,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种类多、频率高、性质恶劣等特点,往往会给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少年儿童自我保护与表达能力较弱,取证报案存在客观困难,一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具体,部分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案件性质认识不充分等,都可能导致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制裁,进而催生更多隐患。
有鉴于此,国家正不断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在制度完善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防止强奸重罪借由轻罪开脱,突出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民法典》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纳入监护制度;《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和适用情况,通过对不履行义务主体追责保障制度落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家校监护职责,建立起国家亲权责任制度和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制度;废除收容教养、推广少年法庭等举措则可以更好地发挥感化纠正、双向保护作用,降低再次违法犯罪尤其是针对同龄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在严格司法方面,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5年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均突出从严惩治;2018年,最高检根据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抗诉案件发布“一号检察建议”,并要求对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2020年,最高法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此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采用“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要毫不手软”的措辞,是对该领域从严司法一贯要求的延续与强化。
近年来,广东出台《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跟踪检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相关部门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力度,拓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范围。
对恶性犯罪手软便是对人民犯罪。各地各级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务必高度重视,精准把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量刑,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以充分实现,彰显司法的公义属性与引领社会价值判断的积极态度,尽最大可能守护未成年人安全。
南方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