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人格保护的边界在哪?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作出裁定,受到各界关注。
本案中,业主李某在网上发表数篇文章,描述购房遭遇和对房屋质量的主观感受。房地产公司认为“忽悠业主”等表述侵害自身名誉权,遂行使人格权请求权,申请禁止业主发表类似言论。法院驳回申请,符合法理也切中情理,为处理类似争议作出示范。
民法典新增人格权请求权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人格,防止侵权损害扩大。但偏重于名誉保护,则会影响表达自由,因此法律对适用条件作出相应限制。发生争议迟迟无法解决,人难免有情绪、有意见,把想法发表在个人公众号,并非故意捏造抹黑,影响力又很有限,房地产公司本该适当容忍并化解纠纷。岂能不去解决问题,反而让提出问题的人闭嘴?
任何权利行使都不能没有其边界。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我们强调言论自由不能越界,但也需要客观对待,对不同意见多些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