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日前发布,这是内地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也是特区立法史上又一先行探路举措。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受经济发展水平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观念影响,我国长期只有企业破产法这“半部破产法”,个人无法与企业得到平等救济。深圳根据发展实际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可以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市场中合法退出并获得再生机会,有助于促进商事主体公平竞争,为人们创新创业减少顾虑,以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救济”属性不要误读为对债务人的纵容。条例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条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行为限制、豁免财产范围和累计价值等诸多内容,严格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此外,条例为整个申报过程设置了多道审查关卡,防止“老赖”恶意逃债。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仍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但无论如何,深圳此次立法的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