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全国首个从司法角度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它规制了数字经济经营主体行为,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获取和利用、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刷量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促进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及使用和数据依法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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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出台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等相关规划。有关白皮书显示,数字经济2020年规模已经达到了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和鼓励、激励创新,而数字经济的本质就是数字技术创新,没有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驾护航,数字经济创新成果就容易被随意“窃取”,数字经济就难以得到健康发展。但当前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法律盲区”,这就像引擎没有坚固的引擎盖保护一样,导致侵犯数字经济知识产权问题频发,虚假刷量、洗稿等问题就较为常见。
深圳出台全国首个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作了体系化梳理,在国内开先河,弥补了法律空白,有利于保护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意见》值得各地借鉴,更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才能防范“劣币驱逐良币”,才能让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好带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增长。(南方网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