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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问责岂能止于“免职”?

2014-12-29 17:23 来源:南方网 金海燕

  江西省宜春市政府新闻办29日发布消息称,该市下辖的高安市对在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监管中负有主要责任的8名官员予以免职,控制涉案人员12人。

  自从CCTV报道了“记者在江西高安跟踪调查一年,发现当地不少病死猪被猪贩子长期收购,有些病死猪甚至携带A类烈性传染病口蹄疫。某屠宰场老板介绍,他们的病死猪肉销往广东、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等7省市,年销售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消息以后,受到了农业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江西警方已将病死猪贩子陈某等12人抓捕归案,查封了1个屠宰场,捣毁了1个私屠滥宰窝点,并且对在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监管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高安8名官员予以免职。用这样快速的行动来回应媒体的曝光,可谓是当地政府对社会舆论最实在的回答,既证明了舆论的力量,也表达了政府对舆论的高度重视。

  如今都在讲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12名病死猪贩子抓捕归案,自然会依法起诉,依法惩处。查封的一个屠宰场,大概是属于“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户,如今违法屠宰病死猪,所以被查封。至于另一个私屠滥宰窝点,大概属于无证无照的屠宰场所,所以不是被查封,而是被捣毁,说明相关部门对此把握法律的分寸,依法办事相当精到。然而,对8名官员却不分责任大小、违规违法的具体情况,一律“予以免职”了事,似乎背离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难免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对公务员追责,不见《公务员法》的威力?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并无“免职”一项。如今都说要依法治国,为什么在依法“治”公务员的时候,却不“依法”,而往往习惯于用“法外”的名词?莫非公务员都是法外之人,在违法违纪时不能用《公务员法》进行追责?其实,依法执政,首先要对公务员依法管理,如果对违法违纪公务员都不能依照《公务员法》进行追责,习惯于法外开恩,依法执政岂不失去了根基?此其一。

  其二,对于这8位免职的公务员,其实是各有各的违法违纪情节,情节不同,自然应当分清责任,做出不同处理。据报道,有些监管人员属于失职,譬如规定该到现场监督对病死猪做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检疫人员不到现场监督。但有些公务员却属于渎职犯罪,譬如收了钱就给病死猪屠宰场滥发检疫合格证的动物检疫人员、例行检查前给违法屠宰场通风报信的公安人员。《公务员法》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就是对公务员的问责,必须实事求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锅煮地给个“免职”了事,所谓追责岂不变成了“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对公务员的问责,也应依法。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违法违规公务员,既不能用“免职”代替《公务员法》中的法定处分,更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不分责任的轻重多寡,都用一个在法律上找不到具体状态的“免职”了事。否则,难免让人怀疑所谓的问责,只是一场哄骗老百姓的官官相护。

编辑: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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