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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的对面 应有管理规范

2014-08-08 09:57 来源:华龙网 杨光志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

  当下,微信太乱了,这是事实,甚至对于健康的网络公共空间的生态,已构成真实伤害,出台管理举措,是及时而合理的,可以起到治乱象护隐私畅言论的作用,客观上,也有助于敦促透明政府的打造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基于一种游戏或称博弈需要相对平衡的常识,我觉得,这“微信十条”的对面,应该立着一个对于管理者的规范条款,以免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以免处罚大棒打得太过分,而损害了网络交流的新锐工具,损害了公众表达的自由和信息畅通的宏观环境。

  在注重原则的上位法规定中,原则概括表述是宏观框架性质的,但理解与执行层面会感觉到某些术语模糊,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就不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的一些表述,其实“线条”也不是很清晰,你说你维稳是为着国家利益,而我说我监督公权更是为了国家利益,这底线认同常常各执一词,在实际操作中便会有分歧,基于官强民弱的话语权不平等现实,官民博弈中,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走向过度管理就比较容易,甚至弄出一种“官为刀沮,民为鱼肉”的情形,更非管理初衷之所愿。

  譬如让“三人成虎”传播链之所有人都担责,这有讳常识,打击面太大。有评论称,“朋友圈就该传播正能量”,这话绝对正确,关键是,所谓正能量的理解,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概念,“三人成虎”典故里,“集市来了老虎”,这个信息,后来才知是假的,但传播进行时中,有谁能知道真假呢?参与传播者是基于好心而提醒,这种无主观“造谣”故意的行为,在“宁信其有”的情形下,万一真能救了人命,不也是善事吗?不也是“正能量”吗?还有,没有资质、未经许可不能转时政新闻,这也可能将“闻正能量欲奔走相告”的同盟军一并打压了,很让人郁闷。关于这一点,能否将“不能自主发布”限严点,但对“不能转载”则不设限,总不能,我听到CCTV有个大快人心的好消息,我还不能转告朋友啊。

  我认为,“微信十条”现在是以“暂行规定”的面目出台,这个“暂行”二字的界定,很睿智,充满理性,这等于是说,此规定应该是一个过度性管理条款,是基于当下谣言甚多,而作出的一种带着“矫枉过正”性质的严厉措施,可及时有效地扭转当下微博、微信、陌陌,一扭书面,刹一刹歪风,这是可以理解的。但甚至法规的严谨性、长期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不能给出一些术语模糊且让管理者有过于宽泛的处置权的规定,让公众腹诽。当初的“转500次”就传出了不小的抵触情绪,也闹出了类似“初中生发造谣帖”这种执行的笑话,而社会舆论的基本面,对于这种抵触是心有戚戚焉,对于那些笑话,则调侃奚落,在以法治国的时代,此类前例当引以为戒。

  其次,应该对法规执行者出台操作规范提醒,谨防过度管理,甚至要将处理边界限制得很明晰。大致应遵循“打‘造’限‘传’”、“宁宽勿严”、“罚到止谣停”的原则,要准确研判是不是属于“始作俑者”,是不是属于“明知”而“故意”,而管理操作时,能“警示”便可的,便不“限制发布”,能“限制发布”便可的,便不“暂停更新”,能“暂停更新”便可的,便不“关闭账号”,尤其是,对于主观无故意的“传谣”行为,要抱有最大的宽容,更不能容许借管理即时通信工具而打击报复当事人别的“与官方博弈”的行为。

  再则,对“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种模糊表述,不要轻易使用,一定要考虑到实际的发生环境,要做全面、公正、客观的量化分析,与老外的“实质恶意”、“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等原则相较,所谓“恶劣社会影响”,其实也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意味,容易被弄成“口袋罪”,变作打击报复的借口。事实上,传归传,你也得相信“听者”的甄别能力,当下谁要随便说“集市来了老虎”,估计听的人也不会信啊,周正龙都“有图有真相”了,众人也大都不信,这种背景格局,当心中有底才行。

  所有的管理制度善意,都该得到准确落实,尤其在我们目送“劳教制度”遁去的当下,为了博弈的合法合情合理,为了约束“微信十条”在执行层面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变形,早做规范,防住执行走偏,肯定不是坏事。

  (稿件来源:“微信十条”的对面 应有管理规范

编辑: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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