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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评:从《条例》之“变”感受广东法律援助之“暖”

2024-04-02 13:01 来源:南方网

  3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至今,历经2006年、2016年两次修订。此次第三次修订特别强调困难群众获得均等普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等内容。直面新问题、新挑战,积极回应群众新需求,从《条例》之“变”能够感受到法律援助之“暖”。

图源:视觉中国

  《条例》让法律援助门槛更低。为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力求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为了更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明确,除了线下,也可通过邮寄和网络申请。针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条例》规定,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条例》让法律援助效率更高。这次修订,将规范高效的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的各环节全流程。例如,《条例》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管辖原则,为快速便捷处理管辖权争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同时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量过大、超过其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协调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规定。

  《条例》让法律援助服务更优。此次修订聚焦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规定。《条例》完善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制度,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七种情形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对刑事案件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建立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不折不扣执行好《条例》,让法律援助“粤”来“粤”暖,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及时的、必要的法律服务,必将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撰文 郭雪营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江海燕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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