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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评:加大惩处力度 对贿赂行为重申零容忍

2024-01-04 10:36 来源:南方网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行贿人“围猎”是破坏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受各种因素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力度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既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

  有利于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行贿人“围猎”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早在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此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三个方面,并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这是纪法衔接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对贿赂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必将进一步强化制度震慑,让行贿者望而却步,有助于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为民企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驾护航。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企业利益情况突出,需要补充修改刑法相应规定。基于此,此次刑法修改结合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聚焦实践中的突出行为和迫切需要,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无疑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能够有效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损企肥私”行为,释放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鲜明信号。

  行贿问题的危害性不容小视,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该立案的要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进一步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要加大实名通报曝光力度,将行贿者的行贿行为公之于众,亮出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形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同时,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安子州)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王萍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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