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喜欢加班了,有种神魂俱灭的感觉”“我下班了,却又没下班”……加班话题在互联网上的热度一直不减,不少“打工人”通过网言网语和表情包来释放自己的情绪。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线上办公已成为常态,不少人虽然人离开了单位,但工作消息却没有停过。网络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的界限,“线上加班”“隐形加班”等加班形式让当代“打工人”苦不堪言。
“下班不下线”的加班模式,不仅没有加班费,甚至危及身心健康。如何破解信息时代“指尖上的加班”难题?离线休息权入法的提案给出了解决思路。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的《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引发关注。他表示,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工作群,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劳动者“休而不息”,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因此,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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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发展对既有审判规则提出新挑战。对于此类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劳动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与时俱进,能动地突破传统加班认定模式,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中,也有几例关于“线上加班”“隐形加班”的案例。其中,李女士一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深刻诠释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生动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应科技发展、回应科技创新的态度与能力。
加班应被视为计划不周或效率不高的表现,工作应强调质量而非数量。长时间处于被迫加班状态,只会陷入恶性循环,使人失去活力与创造力。相信法律的逐步完善,能够使数字时代员工的离线休息权得到保障,在必须加班的情况下,员工能获取补偿和调休,以保证其福利和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归根到底,保障员工的健康及工作安全,提升对企业的满意度、忠诚度,才能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赢”。
撰文 王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