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为推动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有力政策依据和明确行动指南。
8月27日,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对债务人刘某某(右一)宣告破产。图源:金羊网
作为我国境内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深圳敢于探索、勇于先行,先后出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稳中求进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债务人请求减免债务幅度大的重整、和解申请以及破产清算申请逐步减少。毋庸置疑,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落地实施,既打破了对传统债务观念的桎梏,也为那些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失败而陷入债务泥潭的个体提供了一条法律上的解脱路径。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重在发挥服务社会发展效能,向“最难”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发力,以此来平衡好法律与人情、责任与解脱之间的关系。以深圳试点为例,一方面大力开展破产文化宣传,宣传诚信申请个人破产、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等理念,另一方面探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加强债务人和债权人沟通协商……走过艰辛三年,深圳一马当先,在探索先行中总结经验,在总结经验中提升质效,明确清算受理标准,创新破产信息核查机制,细化清算案件审理流程,强化清算案件审理监督,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兼顾人性的温暖,一项项务实举措接续发力,充分彰显出深圳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发展理念,也注脚着大城市以改革之力、创新之举服务社会发展的厚重担当。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快速解困的渠道,更应警惕被滥用的风险和隐患。为此,深圳建立健全系列制度严防逃废债,明确申请人的诚信陈述和申报义务,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的面谈辅导机制,创新个人破产信息核查机制,完善破产信息依法登记与公开机制;还创新文书格式,裁定书清晰载明债务人陈述的破产事实、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状况、豁免财产清单、债权人会议审查意见、管理人调查结论等内容。这些鲜活的实践、丰富的案例,有助于债权人行使监督权,为保护自身权益而积极参与程序,加强社会监督,提升了破产审判公信力。
当然,更应看到,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破冰之举,仍需不断探索与完善。展望未来,深圳将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裁判规则、重整机制、受理前的破产信息核查机制、防范破产逃废债机制,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撰文 楚青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