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不仅是生产力的一部分,而且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三个“第一”,足以表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广东正是看到了科技创新的重要价值、推动力量、广阔前景,才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实践,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出台上述《条例》,进行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和前瞻性的创新设计,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有助于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以创新法规保障创新发展,本身就是创新的生动范例。
《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广东省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是《决定》的主题词、主任务、主旋律。广东在科技创新领域出台全国首部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的贯彻落实,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广东将这些年积极改革试点、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为未来广东科技创新按下“快进键”、跑出“加速度”夯实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重要之处,就在于它是遵循、指引,是方向、坐标。十一章94条的《条例》,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一方面,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篇章结构相衔接,设立“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专章。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科技创新特色,设立“科技金融”“开放合作”“创新环境”等专章,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大步迈进、创新发展。
《条例》亮点多、合实际,既管用、又及时。以基础研究及核心技术攻关“硬措施”,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带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深化科技金融融合与人才高地建设,多方位服务科技创新强省建设;支持联合共建、促进物资流动,高水平开放合作助力科技自立自强;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生态,充分激发创新发展动能;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解决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后顾之忧;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发展“耐心资本”,都让人耳目一新。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条例》就是广东科技创新扶摇直上的东风,是广东锚定“走在前列”总目标,着力激活改革、开放、创新三大动力的坚实支撑。
撰文 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