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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建不必坐观竣工再拆

2014-11-13 08:46 来源:南方网 张全林

  横沥镇中山路的一名户主,私自将报建4层的楼房加建至6层。其邻居担心违建存在安全隐患,向横沥镇多个部门投诉,4个月过去,这一违建行为没有得到遏制。昨日下午,横沥镇城建和执法部门回应称,将勒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南方都市报11月12日)

  虽然执法部门和城建部门都事中介入了,可违建户并不买账,执法人员前脚走,他们该咋建还咋建。这种情形并非孤例。据3月4日人民网报道,琼海一栋“违建”直到九层楼完工无人能制止得住,造成影响极坏。该违章建筑在开始打地基时就接到政府的停工通知,但事主始终是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如北京、深圳等地的一些极端个案,有的甚至要历经长达十年的执法拉锯战。

  出现此类尴尬事,应该说在执法程序的设计上,存在纰漏。依照现行的拆违方式,查处部门必须先向违建单位或个人下发停工通知书、拆除通知书,逾期拒不执行的,查处部门再向法院申请裁定,裁定后还需一定周期后才能执行,若被拆迁人提出上诉,还要重新裁定,最长的周期能够达到10个月。等所有法律程序都走完了,违建也高高大大地竣工了,再去拆就更难了。这样的执法过程,显然效果不彰,也不能让群众满意,难以发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效益。

  横沥镇城建办有关负责人回应,在7月18日下发过停工整改通知,要求其补办完相关手续,进行结构鉴定和加固补强以及加设安全措施后,才能复工,可对方一直没有按通知执行。一次次执法尴尬事上演,不得不令人反思违建治理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问题。

  建筑造成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拆除违建,不仅造成资源的白白浪费,还给生态环境治理增加了压力。房子拆除后,废弃的砖头、水泥构件、钢筋,都是在先前付出过生态代价的。拆除一处违建,八面得不偿失。因此,改进执法程序,十分必要。

  强化违建治理效果,需要立法和执法部门强化主动作为意识。如北京市政府在2010年6月就下发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变坐等拆违为适时强行介入,其执法效果刚性明显提升。依照该规定,“今后执法部门发现违建后,可直接交由区县、乡镇政府强制拆除,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并执行”。地方政府强拆违建的权力是有前置条件的,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才允许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既合法又有效率,才是最佳选择。

  整治违建不能眼睁睁的等拆除,主动作为才符合立法宗旨,早阻止比晚拆除要节约成本,顺乎民意。

编辑: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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