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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归业主回归法律本义

2014-12-03 08:39 来源:南方网 刘建国

深圳机动车已达到270万辆,建筑物配建的停车位却仅有92万个。

  困扰深圳多年的房产项目停车位问题终于有望明晰。1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12月2日《南方都市报》)

  现实中,关于停车位的权属争论,一直都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停车位紧张的情形下,“一位难求”的窘境让停车位成为了“唐僧肉”。关于停车位的权属,有人认为是小区业主共有,也有人认为是开发商所有,很难形成一致意见。

  可以说,深圳市的停车位管理办法,将目标定位于解决争议方面,厘清停车位的权属性质,避免产生争议和分歧。事实上,深圳市的停车位管理办法,并不是独创,充其量不过是对物权法律的再次重申。根据《物权法》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由此可以看出,居民小区内公共场地上的停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停车位的归属,则往往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比如,开发商在售卖房屋之初,就采取了“打擦边球”的方式,将车位的所有权归为己有,将其当做出租物。即便售卖,也需要支付比较高的价钱,甚至“炒车位”,非要赚的盆满钵满才行。其实,这种规定,已然与物权法律相冲突,应该被法律所严厉禁止。

  当下,囿于机动车数量激增的现实,开发商更是变本加厉,将停车位当成盈利工具。比如,在深圳,机动车的总量已经达到270万辆,而建筑物配建的停车位数量却仅有92万个,供求矛盾异常突出。由此而言,深圳市出台停车位管理办法,是紧跟物权法律的制度设计,补强了法律在现实应用中的短板。而且,配建和增设停车位两种不同性质的厘清,更将最终权属予以明晰,让住户与开发商都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事实上,停车位之争被明晰界定,是规则意识的提升,彰显出了法律的本义,符合契约法定精神。如此之下,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分歧被消除,而且还可以对开发商做好小区配套建设,在小区建设之处就搞好停车位建设。小小的停车位,背后却是契约精神的衍生,是对物权法律规定的阐释,契合了法律规定的内涵。但愿,深圳市的管理办法,能够为全国各地的“停车难”问题提供可借鉴性范本,让业主不再为车位问题而头痛不已。

编辑: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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