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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是一种精细化 “制度补血”

2014-11-26 10:04 来源:南方网 杨朝清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11月25日《法制晚报》)

  曾几何时,“家暴”是无人问津的生僻字眼;现如今,“家暴”成了家喻户晓的热门词汇。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的群众投诉约5万件,占到全国妇联系统信访量的十分之一。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9.7%—35.7%,其中女性受害者占到90%。

  一面是触目惊心的家暴现象,一面是家暴难以消减的现实,治理裂缝早已存在。追根溯源,在于现行立法中反家暴条款的固有缺陷。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这些条款多系原则性号召,条款规定模糊,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就此而言,“反家暴法”的新鲜出炉,本质上是一种迟到的“制度补血”。

  不论是将家庭暴力宿命化,还是将妇女忍受家庭暴力的行为崇高化,抑或定性模糊化,都使得受伤害女性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支持,从而在忽略、妥协、表达和反抗中摇摆不定。伴随着时代进步,家庭暴力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反对家庭暴力逐渐成长为社会共识。“反家暴法”作为一种制度化手段,将社会新变化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来,有着良善的初衷。

  家庭暴力的本质,不是体力的较量,而是权利的失衡。在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下,许多男人看来,用暴力手段对女性进行规训和惩罚,理所当然。殊不知,家庭暴力不仅带给女性身体上的伤害,还剥夺了她们的人格尊严,给她们留下难以消弭的心理伤口。家暴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痛苦,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失范行为会不断累加,家暴也会不断升级。“反家暴法”的样本价值,既在于对家暴树立“零容忍”的社会态度,也在于对家暴明晰边界。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暴”之外,看似是一种权益保障的收缩,实质上却是一种拓展——“反家暴法”仅仅在道德上有价值不够,还必须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只有更加精细化,“反家暴法”才能更有操作性。

  如果说“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倡导性法规,“反家暴法”则是一种实用性法律。毕竟,一个好的社会规范,应该是道德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结合体。将家暴和一般的暴力行为区分看来,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免受家暴之痛。

编辑: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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