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淮北市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告诉记者,在宪法日当天他被淮北市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内容为,向他核实其向媒体“泄密”的有关情况。“昨天并未给我定性,也没说会给什么处分。”孟宪君坚持认为自己做的事没有错,高尚案早已审判结束,不存在“泄密”问题。检察院方面也无权对他的这一行为加以处分。(北京青年报12月5日)
当人们还在为退休检察官勇于“自我举报”纠错而欣慰,并为其尊重法治而期许举报案件“柳暗花明又一村”时,有关方面却对其以“泄密”进行“约谈”,不啻给社会以当头棒喝。但笔者认为,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办错的旧案,希望能够及时纠错,与所谓的泄露国家秘密没有关系,可谓张冠李戴风马牛不相及。
首先,就保密法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仅从字面上理解,孟宪君所谓“自我举报”错办的旧案,只是一桩涉及是否“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他的泄露与否,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没有多大关系,实质上也不会损害国家和安全,不具有泄露国家秘密所潜在的危害性,也就无所谓涉密案件。
就事实来讲,即便这一案件在当年侦办期间,为了便于案件的查处和起诉,符合在一定时间内是国家秘密的要求,但问题是,这一案件目前已经侦结起诉完毕,甚至嫌疑人被判刑罚也已执行结束。这时候,这一案件已经失去了其作为国家秘密的必要条件,对这一案件的部分情节进行举报和向媒体披露,也就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
其次,就检务公开、信息公开来讲,诸如一般性的资金挪用案件,不但不是秘密,公众具有知情权,就是检察部门内部,也应该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一个本该向社会公布的检务事项,在有关检察部门没有很好履行这一职责和义务的时候,被个人向上举报和向社会吐露部分案情,即便有不很妥当的地方,但怎么说也难于泄露国家秘密挂钩。这时候,如果硬说孟宪君的行为“泄密”,那么也只能是泄了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和枉法行事的秘密。
再次,就我国宪法规定来讲,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当然包括自我举报、检举或控告。
也就是说,退休检察官孟宪君首先作为国家公民,不但有这样的自我举报、检举或控告权力,而且还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但为什么有关方面就是要以泄露国家秘密对其进行“约谈”呢?用孟宪君本人的话说,这就是想办法压住(打击报复)他,威胁他。事情已经公布到社会上了,就是想拿人泄愤,这也说明有人枉法到什么程度,肆无忌惮。
刚刚过去的第一个“12.4”国家宪法日,包括检察系统在内的很多方面,都以不同形式面对宪法进行宣誓、通读宪法、宣传宪法等,目的就是要唤起全民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意识。作为包括相关检察部门在内的有关方面,难道不该把《宪法》放在胸口扪心自问一下,把勇于纠错、依法行使的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办错的旧案,当做“泄密”来对待和“约谈”,其依法治国、依法行事的法治精神何在?若都这样滥权弄法,尤其是其作为司法部门一部分的检察部门和人员,还谈何依法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