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噪声扰民类警情往往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彻除难”等特点,也是涉民事领域警情处置的重点和难点。近日,清远市公安局举行的第26场新闻发布例会对全市公安机关“规范受案立案、维护群众权利”工作进行通报,其中规范处置噪声扰民类警情,已成为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关键领域。
近年来,噪音扰民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并非清远市所独有,但是清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尤其是由清远市公安部门通过制定落实噪声扰民类案件办理的执法指引,明确“五类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为基层办案单位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执法指引和法理支撑,为遏制城市噪音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城市噪音,治理的难点在于并非是一禁了之那么简单。因为很多时候,发出噪音的也是普通的市民百姓,是他们在跳广场舞,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唱卡拉OK时发出来的。换言之,我们耳朵里的所谓噪音,在他们看来,仅仅是为了锻炼和娱乐而产生的声音,而锻炼和娱乐,本身就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所以说遏制城市噪音扰民的问题,最终就变成了平衡锻炼和娱乐的市民和需要休息的市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整治城市噪音的过程中,需要围绕着两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是控制声音的大小,不能达到打扰别人的程度;二是发出声音的时间,不能太早或太晚。
就以跳广场舞为例,如果声音太大,震耳欲聋,不但周边居民受不了,就是附近的商户,以及其他参与休闲娱乐的人也同样受不了。所以应该严格按照社会噪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限制广场舞团队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时的音量大小的问题。跳广场舞的时间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时间太早,附近居民还在睡觉休息,自然不行,但是如果时间太晚,周边居民都已经要上床睡觉了,你还在那里“嘭嘭嘭”,自然也是不允许的。
现在有了由市公安局制定的办理此类警情的执法指引,规定了适用场景、明确了处罚类型,即“对违反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载明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这不但给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做出了指引,而且也对涉嫌噪音扰民的市民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