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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的警示意义

2021-10-22 15:18 来源:清远日报 陈玉盛

  凌晨时分,位于清新区三坑镇某住宅处,一台电视机从天而降,正好砸在楼下停放的汽车上。10月18日下午,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了公开宣判。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清远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清新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宣判的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在今年7月10日,于是这起案件也就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后清远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不得不说,当事人为自己当时鲁莽、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要赔偿被她扔下的电视机砸坏的财物的损失,而且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为是“首例”,所以这一案件引发了市民网友的广泛关注与热议。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一件好事,可以让更多的人得到警醒,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远离害人害己的高空抛物。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一旦砸到人的身上,非死即伤,类似悲剧已经在多个地方发生,公众对这种行为可谓深恶痛绝,早就期待着法律能够出手进行规制。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今后只要存在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都会“刑法伺候”。这条规定无疑会对公众,尤其是那些潜在的高空抛物者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概率。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很多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受害者只能把整个单位或整栋楼的住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无法让具体的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

  更加重要的是,高空抛物者虽然得到了法律追责,但是很多时候造成的后果却无法挽回,所以更加重要的事情,是能够积极引导各相关部门和机关对高空抛物进行共治,像其他重大案件那样不破案不罢休,而不是让无辜的人为责任人分摊责任甚至充当替罪羊,才会真正震慑住高空抛物的手,遏制住高空抛物恶行。

  与此同时,在法律高压之外,还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把遏制高空抛物的震慑性关口前移。一些地方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性尝试,比如把高清摄像头倒着安装,使其朝上拍摄,可以对高空抛物保存证据,起到很好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遏制高空抛物,需要法律与技术的“双保险”。法律重在事后追责和惩治,而技术重在事前震慑和预防,两者相得益彰。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让我们一起想更多的办法。

编辑: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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