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很多集中在建设领域,该问题目前有望得以解决。2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据悉,草案拟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1月21日《南方日报》)
欠薪严重戕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实中也动辄影响社会稳定。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欠薪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但是直到现在,还是解决不了这个“老大难”问题。究其根源,执法不力当然难辞其咎,但是欠薪案发生的内在机理,也是问题难以得到根治的重要原因。
欠薪案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其特点是承包链条较长,在业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若干中间环节。因此,常见的欠薪理由就是包工头或者分包商没拿到钱。另外,不少情况是源头上的业主那里就拖欠工程款。如此一来,劳动执法部门即使有心,往往也是无力,因为包工头或者分包商也是受害者,板子根本打不下去。甚至像恶意欠薪罪,也因为这样的原因而极少适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震慑作用。往上追究,却超出劳动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何况越往上越有势力,甚至不排除有这样那样的背景或者后台。
广东省本次修法,就意在理顺欠薪问题的逻辑链条,针对欠薪发生的机理对症下药。首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工程款中的工资专立银行账户,其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资。未开立工资专户、工资支付保证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其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先行垫付工资,分包商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发包人在未结清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工资(抵扣工程款)。第三,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无疑,这些规定如果能够落到实处,则欠薪问题就能解决。
问题在于执行力,任何规定没有足够的罚则,或者罚则不被实际执行,都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比方说,如果有关部门不予“责令”,予以“责令”但不被理会,有什么惩罚措施?应当认识到,治理欠薪的规定得不到执行,不仅无助于欠薪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更加助长欠薪者的嚣张气焰。因此,切实、普遍地加大执法力度,让违法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值得指出的是,违法者不只是不按规定去做的承包商,还应当包括业主、银行和相关部门。也就是说,对资金不到位的业主单位,工资专户资金被挪用的失职银行,不该颁发却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政府部门,更要承担足够的违法后果,否则现实仍将“很骨感”。(南方网林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