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不过夕阳红。很多老年人在退休后开启了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生活模式。但也有一些忙惯了的、想要继续发光发热的老人,选择了重新上岗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上岗的优势是工作经验丰富,可以继续发光发热,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降低了,所以很多单位乐意返聘退休人员。退休职工再就业也面临着法律风险。(2月17日《法制日报》)
“退休再就业”,是指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再入职合同,重新上岗。退休职工再就业,一方面有着市场需求,比如,退休人员再上岗的优势是工作经验丰富,可以继续发光发热,也会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于这些退休老人而言,能够借此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也可以通过此创收,从而增添自身幸福指数。
不过,正如媒体报道,“退休再就业”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比如,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基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再工作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就有可能无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保护。
最简单的来理解,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通常仅能获得所约定的劳动报酬,如若退休职工每日工作超过法定时间,其也无法获得加班费,平时也不享有年休假等等。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保障退休人员再就业,其一,法规的完善是基础。比如,尽快完善保障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法规,出台保障其就业权益的政策,从而一方面确保退休再就业者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参与就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护佑,以保护他们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进而促进劳动用工市场的和谐稳定。
其二,强化劳动用工监管,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用人单位应明白,退休再就业者,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工”,但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依旧受法律保护,切莫肆意侵害他们的权益。而对于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督促用人单位合法合理对待劳动者权益,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用工双方的法律意识。
其三,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增强法律维权能力。比如,再就业后,应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医疗保障、加班补偿等待遇;发生纠纷时,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起诉。当然,对于这些退休人员的子女,应该注意这些老人的权益保护,比如,对于老人的工作及身体状况及时关注,以防范权益被侵害事件的发生。